打死金毛犬的男子,涉嫌構成什麼犯罪?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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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男子活活打死金毛犬已被刑拘”的新聞近期多次登上微博熱搜,經當地警方調查核實還原了事情經過:王老伯拴繩帶其金毛犬在小區散步,女主人在身邊但未拴繩的貴賓犬見到後撲過去,卻反被金毛犬咬死。被叫至現場的貴賓犬男主人當著王老伯的面,用棍棒將金毛犬打死,後被警方刑事拘留。涉事男子涉嫌構成什麼犯罪?自家愛犬被侵害致死,主人應如何正當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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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物致害侵權責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較常見的侵權類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和第82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通常指動物所有人,動物管理人則是指動物的實際控制人或約束者。這裡所謂造成他人損害包括造成他人不同程度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

可見,我國對飼養動物致害採取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需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構成侵權。但與此同時,該條也規定了一定的免責或減責事由。因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飼養動物致害的侵權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的違法性,即存在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二是造成了損害後果;三是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動物致害侵權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舉例來說,原告李某在遛自家茶杯犬時,遇到被告王某飼養的未拴犬鏈金毛犬,後金毛犬襲擊了茶杯犬,致其無法站立並於數日後因傷情嚴重安樂死。李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承擔購買犬只費用、養育費、檢查與安樂死費用共計2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茶杯犬的傷亡是王某的金毛犬所致,且未有證據證明是因李某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因此王某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最終判令他向李某賠償1.2萬元並書面致歉。

上述新聞鏈接中,王老伯飼養的金毛犬咬死了他人的貴賓犬,屬於造成他人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損害的情形,王老伯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或賠禮道歉等侵權民事責任,而對上述侵權責任的主張也恰恰是貴賓犬主人維權並取得救濟所應當採取的正確途徑。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免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侵權責任。例如:董某在街上撿到一條拴有狗鏈的流浪狗,打牌期間將狗拴在附近的一棵樹上。6歲的劉某與其家人從此經過時,恰巧被狗咬傷面部。事發後,董某將狗轉交給案外人。法院審理後認為,董某撿到流浪狗後實際控制管理該狗,後該狗將劉某咬傷,董某作為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在小狗已被拴在樹上的情況下,劉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咬傷,其監護人具有重大過失,因此應減輕董某的侵權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有義務證明侵權事實及致害動物是由被訴侵權人所有或管理,否則訴求將無法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流浪狗致害事件中,只有對流浪狗進行了收養或者實際管控才需承擔責任,而偶爾的投喂及允許流浪狗與自己所飼養犬只玩耍的行為並不構成對流浪狗的收養或實際管控。

2、飼養烈性犬等致害不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動物致害責任是為了救濟被侵權人,並維護公共安全。考慮到違反管理規定或飼養烈性犬等動物危險性更高且危害更大,是將他人置於該動物直接攻擊的潛在威脅之下,因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若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或者飼養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存在任何減責或免責事由。

以下述案件為例:劉某拴狗鏈遛狗時,至北京市朝陽區一小區門口,遇到李某正在遛一隻未拴狗鏈的白色薩摩耶犬,兩狗追鬧過程中,劉某將自家小狗抱起時被薩摩耶咬傷,多處軟組織挫傷,左手拇指骨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本市禁養區域違規飼養大型犬只,且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違規遛犬,嚴重違反《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判決李某應承擔嚴格無過錯責任且不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即使劉某在具體過程中存在過錯,李某也需賠償劉某因飼養動物侵權造成的全部相關經濟損失。

需要指出的是,在飼養動物致害侵權糾紛中,最常見的是沒有目擊者或監控,且被告拒絕承認損害是由自家動物所致的舉證困難。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因此,在此類情況下,在原告已盡到舉證義務的基礎上,法院通常會採用“高度蓋然性”標準達成內心確信來認定事實,進而確定原告損害是否由被告動物所致。這也提醒市民,在遭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糾紛時,要注意及時報案,盡量調取並保留好監控視頻、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現場證據,儘可能幫助法官形成內心確信。

3、打死高價寵物或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上述新聞鏈接中,打死金毛犬的貴賓犬男主人之所以被刑事拘留,主要原因是其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滅或者損壞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構成該罪的主觀上須為故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則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則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造成嚴重損失、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應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另外,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貴賓犬男主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關鍵需要對其所毀損財物即金毛犬的價值進行舉證或鑒定。若經充分舉證或鑒定確定,其造成王老伯財物損失價值超過5000元,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否則,則可能構成一般違法行為,將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有市民表示疑惑,打死價值較高的金毛犬會被刑拘,那麼,打死價值較低的普通犬只呢?如果所打死犬只的價值明顯低於5000元,通常不會被刑事拘留。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倘若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打死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價值不足5000元的普通犬只,雖未達到入刑標準,仍將受到行政拘留或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此外,近年來也常有打死流浪狗而遭到愛狗人士抗議的新聞發生,若打死的犬只是遭遺棄或走失的流浪狗,假如該流浪狗已被他人或犬只收留所等收養,或被狗主人事後尋得,且收養者或狗主人報警並主張權利,則打死流浪狗者依然有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同時進行民事賠償的風險。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 王曉露(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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