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會坐牢?這七人告訴你是真的!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現公布5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提醒各位失信被執行人

生效判決必須履行

司法權威不容挑戰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

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都將付出應有的代價

01

賴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與賴某某、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會昌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賴某某、許某應向魏某某歸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律師費。

民事判決生效後,賴某某、許某未履行還款義務。

2016年8月26日,魏某某依法向該院申請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該院依法向賴某某及其妻子許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告人賴某某簽字確認收到。

2017年2月20日,在法院主持下,魏某某與賴某某雙方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魏某某同意賴某某於2018年2月16日前歸還所欠借款本金47萬元後,不再按判決計算利息。上述款項,分期履行。但是,賴某某並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2017年6月1日至14日期間,賴某某告知他人將款項匯入案外人王某某賬戶,再通過王某某賬戶向其未凍結的賬戶匯入9萬元人民幣。2017年8月,賴某某更換了自己的手機號碼,離開了住所地,但並未向該院報告。此後,賴某某到興國縣興蓮鄉忠山村煤場開挖機,並以現金支付的方式領取了工資。

2017年8月8日,該院將該案依法移送至會昌縣公安局偵查,同年10月17日予以立案。後將該案移送至會昌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會昌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自訴人魏洪有於2018年11月20日向該院提起刑事自訴。

裁判結果

會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某身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申報財產,以故意隱瞞財產狀況、離開住所地、更換手機號碼等方式逃避法院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告人賴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逃避法院執行。

執行法院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自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執行法院的立案部門、刑事審判部門和執行機構加強溝通協調,迅速立案,及時審理,依法判決,促使被告人償還欠款,為申請執行人更好維護自身權益,打擊拒執犯罪提供了更廣的渠道。該案嚴懲拒執犯罪行為,有效促進了案件的執行,切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02

劉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與劉某某、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確認劉某某、熊某某應向管某某歸還借款55萬元及其利息。

民事判決生效後,劉某某和熊某某均未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9月19日,管某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該院依法向兩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法院發現劉某某工商銀行賬戶流水交易金額較大,於2017年2月10日依法從工商銀行劉某某賬戶上扣劃3.5萬元給管某某,尚有本金49.5萬元及利息未還清。

調查還發現,劉某某在2018年以來與他人一起投資經營於都銘鑫紙品生意,名下還有奧迪A6L轎車一輛,每月做代班司機也有七千元左右收入,熊某某做微商也還有收入,但劉某某、熊某某夫妻二人卻拒不履行剩餘欠款及利息。該院依法以涉嫌拒執犯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身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可予從輕處罰。

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逃避法院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該案的依法判決,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另一方面警示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效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03

劉某某、黃某某、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石城法院生效文書確認陳某某應歸還劉某某借款本金54萬元及利息。

除此案外,被執行人陳某某在該院還有四件執行案件,借款本息合計262.2萬元。之後,被執行人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2015年8月13日,劉某某申請強制行。經調查,發現劉某某已保全陳某某位於贛州章貢區梅關大道6號華森豪庭4#5#904室的房屋一套和車牌為贛B25177的寶馬牌轎車一輛,未發現被執行人陳某某有存款。

2016年7月,有申請人反映申請執行人劉某某、黃某某(案外人)在明知贛B25177寶馬牌轎車已經被法院查封且尚在查封期間內的情況下,串通被執行人陳某某將查封車輛作為“黑車”以人民幣110000元的價格變賣給他人,所得價款用於抵償了陳某某所欠申請執行人劉某某、案外人黃某某的債務。

之後,被執行人陳某某、申請人劉某某多次承諾會支付五萬餘元到法院,但均未履行。該院也多次傳喚兩人,兩人均未到法院,前往兩人住所地查找均未果。

裁判結果

2017年4月,該院將被執行人陳某某、申請人劉某某、案外人黃某某以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12月21日,該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依法判處被告陳某某拘役三個月;2019年3月12日,又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分別依法判處被告劉某某、黃某某拘役三個月、二個月。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申請人劉某某、被執行人陳某某、案外人黃某某明知“寶馬”牌小型轎車已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在查封期間內,依然罔顧法律權威,對查封財產進行了變賣,且陳某某在該院共有執行案件5件,涉案標的262.2萬本金及利息,變賣所得價款未交到法院分配,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更好的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院依法判處上述三人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促使三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04

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袁某某因造林及生意周轉分多次共向龍某借款29.28萬元。並於2014年12月9日重新出具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在一個月還清。期限屆滿後,袁某某未按期償還欠款。

2015年8月15日,定南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袁某某應歸還龍某借款29.28萬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袁某某未履行義務。

2015年11月16日,龍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016年3月17日,袁某某與妻子楊某協議離婚,約定僅有的一棟位於定南縣歷市鎮文明路12號的自建房歸楊某所有。

2017年1月19日,因袁某某、楊某於2014年將該自建房的一樓房屋作為抵押向黃某某借款,經定南縣人民法院裁定、委託拍賣,一樓房屋所有權轉至朱某名下。

同年2月3日,袁某某將定南縣歷市鎮文明路12號自建房的第3層房屋轉讓給葉某,並進行過戶登記;在扣除欠葉某的債務後,收取購房款100000元。

同年2月4日,袁某某將該房產的第4、5層房屋過戶給其前妻楊某。同年3月11日,袁某某將該房產的第2層轉讓給溫某,並於同年3月17日進行過戶登記,分三次共收取購房款28萬元。

收到購房款後,被執行人袁某某均未用於償還欠龍某的債務,且將購房款分多次從其銀行賬戶內轉移、支取,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裁判結果

2018年4月19日,該院以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公安偵查。同年6月25日,袁某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6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兒子與龍某達成還款協議,並於當日向龍某還款5萬元,剩餘款項約定由袁某某分期於2020年6月31日前還清欠款。最終,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的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

05

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日,安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唐某某、杜某(唐某某之夫)共同償還杜某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2萬元。2018年1月8日,該院依法判決唐某某、杜某歸還肖某華借款3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唐某某、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該二案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該院依法向唐某某、杜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二被執行人既未主動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

2017年7月,唐某某、杜某、薛某(杜某母親)位於安遠縣欣山鎮磧角村的住宅被徵收拆遷,獲得80餘萬元拆遷補償款。為避免該款項被法院凍結,唐某某、薛某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接收拆遷補償款,收到該補償款後,全部用于歸還親戚的債務及家庭開支等,此期間,杜某在贛州市戒毒所強制戒毒。

2018年11月15日,該院依法對唐某某司法拘留15日,並以唐某某涉嫌拒執犯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告人唐某某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屬償還了申請人肖某某的全部欠款及申請人杜某某的部分欠款,取得了二申請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9年5月29日,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唐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同時在收到拆遷補償款後將財產隱匿於他人的銀行賬戶,爾後自己轉移並花費,規避法院執行,嚴重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警示被執行人,耍小聰明欺瞞法院的行為是在挑戰司法權威,只會害了自己,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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