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 獵捕野生動物後放歸自然,仍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案情簡介】2020年2月4日,雲南省楚雄州姚安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舉報: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有關於野生動物視頻,炫耀其獵捕野生動物的“戰績”。接報後,姚安縣森林公安局立即採取偵查措施,最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立刻採取行動,在姚安縣棟川鎮仁和村委會李某養蜂場內查獲李某非法設置的掛網一張,在涉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手機中依法提取了晾曬在微信朋友圈中還沒來得及刪除的捕獲野生動物的視頻、圖片。

經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後兩次在自己的養蜂場內,用非法設置的掛網的方式獵捕到野生鳥類兩隻。經鑒定,其非法獵捕的鳥類是兩隻貓頭鷹,學名褐林鴞,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李某獵捕到野生動物後,分別於1月22日、28日兩次在朋友圈分享了野生動物視頻。最終李某將自己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放飛,但其行為已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姚安縣森林公安局已立刑事案件進一步偵查,李某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情評析】這個春節,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全民抗疫 人人參與,然而,依然有人頂風作案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疫情之下,野生動物成為熱門話題,非法狩獵、售賣野味的行為不僅僅是安全健康危機,還將面臨法律制裁。本着普法宣傳的目的,作以下簡析: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如緊急避險)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 規定(一)》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 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人類與動物本該和諧共處,請不要把自己當作主宰者罔顧生命,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愛護野生動物,堅決抵制非法獵捕、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切不可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中國日報雲南記者站)

來源:中國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