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測評”不“指名道姓”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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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網絡平台的購物節將至,您在購物前有沒有刷網絡測評的習慣?互聯網經濟時代里,“網絡測評”成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也由此引發許多商業糾紛。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防晒衣商家起訴測評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測評未"指名道姓"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3年7月,江蘇無錫某防晒衣公司發現,社交平台上出現了一篇題為“看成分(科學)選漂亮的防晒服!超簡單巨實用!”的測評文章,文章對市面上8款不同品牌防晒衣做了橫向測評,其中就包括這家無錫公司的防晒衣產品。在測評文章中,不僅使用專業設備對不同防晒衣的紫外線防晒指標進行了測試,還有“a品牌面料厚實、發貨較慢”“b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強”的內容,引導消費者選擇其推薦品牌的防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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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發布這篇測評文章的賬號隸屬於某電子商務公司,於是,這家無錫公司以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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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 張繼紅:原告方為了證實被告所做的是不實陳述,他還公證購買了被告方旗艦店的銷售產品,以及原告方自己旗艦店銷售的己方的產品,同時都委託了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評,並提交了相關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裡邊對於防晒指數能力方面也進行了相應出示,結果也顯示原告的產品是合格的,被告的產品反而在部分指標上面是不符合要求的。

對此,被告方既無法還原測評文章中的檢測數據,也沒有留存當時相關的資料。庭審中,法官還組織雙方對防晒衣性能進行了現場測定,結果依舊與測評文章不符。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的測評數據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此外,被告提出,測評文章中對不同產品品牌只有編號,並沒有“指名道姓”,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法庭並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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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 張繼紅:因為這篇測評文章不僅包含了文字部分,同時也是含有很多的圖片,雖然它跟品牌商標有個別的字母不同或者進行一些遮擋,但是消費者如果是相關的公眾,也就是對這些防晒衣品牌比較熟悉的公眾,他猜也能夠猜出來。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測評文章中標示的關於不同品牌防晒衣的防紫外線性能數據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易誤導相關公眾、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案涉行為並賠償原告品牌方4.5萬元,對於原告品牌方就同一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主張則不作重複評價。

 

如何認定測評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公司測評文章相關內容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原被告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雙方爭辯的焦點在於,除了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的測評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那麼,如何界定合法競爭和商業詆毀呢?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徐飛云: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原告這邊還是意見比較大的,他認為對於這些行為法院怎麼能夠不認定構成商業詆毀,如果你都允許這些行為存在,那以後大家詆毀都沒有成本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而判斷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行為,需要結合行為人的身份、行為方式、行為後果以及主觀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測評文章對原告產品做出了面料厚、冰感弱等偏主觀感受的評論,並在評論區對消費者進行引導。原告認為,被告基於虛假宣傳和主觀感受的測評,對自家品牌產生了商業詆毀的結果。為了進一步釐清事實,二審中,法院專門設計了一場“盲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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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徐飛云:現場將品牌遮蓋以後,交由雙方當事人在庭審當中發表個人的感受,相當於是進行了現場試穿。原被告雙方對於這些衣服本身的厚度以及是否具有冰感、涼感,它的厚薄等方面竟然形成了驚人一致的結論,證實了被告方對外發布的時候,它所講的衣服比較厚,冰涼感不夠,也就是說這些事實基本在庭審當中得到了驗證。沒有明顯的背離客觀事實,並且沒有否定性以及貶低性的一些言論,所以我們認為這個行為尚且達不到商業詆毀的程度,所以對於商業詆毀的這些指控,我們進行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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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已查明事實,蘇州市中院認為,本案中,被訴行為在行為性質和情節上都不屬於嚴重,一審判決已實現對原告品牌方的相應救濟,對受到影響的市場競爭秩序予以恢復,因此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什麼樣的網絡測評才合理合法?

近年來,網絡測評已經成為同行競爭、產品宣傳的重要途徑,各地法院受理的類似訴訟糾紛也與日俱增,什麼樣的測評才是合法合理?測評與商業詆毀的邊界又該如何認定?

在對本案的審理中,一審二審始終秉持着一個底線,那就是客觀、真實和正當。對被告測評數據不科學、不客觀,法院堅決裁定“虛假宣傳”;對合理競爭中基於客觀事實的主觀評價,法院也予以包容。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徐飛云:對於這些商業言論,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容忍性的。我們反不正當競爭法,它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競爭,它不是保護特定的競爭者,它要維護的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你的行為只要沒有明顯的偏離法律規定,其實是被法律所允許的。如果說你將任何的不符合道德性的不當言論,全部上升到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否定性的評價,無疑它是會起到一個打壓競爭的效果。

不僅是商業主體,本案對於個人在互聯網進行測評對比,也有一定參考價值。法官提醒,測評人將測評結果發布到公開平台,也應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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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徐飛云:至於說個人情感當中的一些喜歡或者不喜歡,這些個人主觀性的感受,可以不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嚴格的要求。所以說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你只要從事測評行為,你就得遵守法律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要求是什麼,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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