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消費者“後悔權”不能打折扣 | 新京報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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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消費者“後悔權”不能打折扣 | 新京報快評 - 陸劇吧

▲資料圖:某廣場音樂會。圖/新華社

據《工人日報》報道,近年來,演唱會退票問題引發大量消費投訴。5月9日,江蘇省消保委發布的《文娛演出市場消費投訴專項問題分析報告》指出,今年4月15日至5月6日,江蘇省有關文娛演出的消費維權輿情高達125676條,其中演唱會退票難、退票貴問題尤其突出。

近年來,演出市場持續升溫,因為演出票務原因導致的糾紛也日漸增多。演唱會退票難、退票貴等,成了演出市場的“潛規則”“霸王條款”。現在不少演出主辦方和票務平台雖然設置了階梯退票規則,但規則卻有不少不合理之處。

比如演唱會開始前一周甚至20天就不再接受任何退票申請,退票手續費動輒幾百元甚至上千元,而且各演唱會退票手續費收取標準不統一、不透明……

對於演出主辦方、場地方來說,消費者退票,對他們會有損失,比如退改簽需要人工服務,演出票一旦入賬後再退票就要從原路退回,財務管理上就會出現漏洞。而演出開場前允許觀眾改簽,也可能造成空出來的票不能及時售出,影響主辦方收入。正因如此,讓演出票售出後能夠正常退票,無異於讓他們割自己身上的肉,演出主辦方欠缺主動行動的動力。

現在火車票、飛機票、電影票等都可以“退改簽”,網購商品也可以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對於演出市場觀眾來說,他們也應該享有相應的“後悔權”,這樣的“後悔權”也不能打折扣。

消費者購買演出票,與主辦方形成了服務買賣關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將提供服務的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外。主辦方單方設置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關閉退票與改簽程序,或收取遠高於退票成本的高額手續費,就是一種“霸王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減輕了經營者責任,也屬於無效條款。

一些人認為消費者退票還可能導致黃牛低成本囤票,助長黃牛的倒票行為。實際上,現在很多演出實行門票、身份證、人臉識別一致的“三證合一”方式,可以有效防範黃牛,主辦方不應以防黃牛為名在退票問題上搞花樣,損害消費者權益。

面對種種侵權亂象,一些消費者不會為此較真,而是選擇啞巴吃黃蓮,這也暴露了消費者的弱勢。

對於演出票退票難、退票貴等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完善實名制退改制度和票務銷售機制,制訂合理風險分擔機制。票務平台要優化退改票機制,完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等。

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強監管力度,督促主辦方尊重消費者權益,對於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懲治,增加主辦方的違法違規成本。此外,還要暢通消費者的維權渠道,增強消費者的博弈能力。消費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積極維權,才能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之,演出票不能成了“霸王票”,演出票退票也不能成了對消費者的“變相收割”。要增強消費者、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各方力量,形成強大的治理合力,才能有效遏製造成演出票退票難、退票貴等問題的“霸王條款”。

撰稿 / 戴先任(職員)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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