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3月25日消息,記者25日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原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張文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文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文富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文富利用擔任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人事處處長、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09萬餘元。2020年至2021年,張文富退休後,利用曾擔任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人員在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11萬餘元,其中9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文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文富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文富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