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在抖音擁有219萬粉絲的美育博主“楊藩講藝術”(以下簡稱楊藩)發布短視頻,指出與輝同行直播間主播董董在解說商品時,抄襲了其原創文案。楊藩表示,董董解說米開朗基羅時,與自己早年間介紹米開朗基羅的視頻存在大量相似之處。
隨後,董董在直播時回應了被指抄襲一事,稱可能會借用到一些作品,但自己無意冒犯。當晚,董董還用其個人賬號在楊藩的短視頻評論區留言稱,“我大學時期一直看您的視頻。我特別喜歡您,您講的很多東西我都很受用也很喜歡,也很感謝您分享。抱歉我才看到您發的視頻,因為抖音直播這邊提及某個創作者的話,會涉及引流會違規。所以我沒提及您,所以我希望您別生氣哈,我一直很尊重您的創作,以後如果使用的話我會告知您。”目前這條留言已經被刪除,楊藩告訴南都記者,這條留言並不是他刪除的,他甚至還沒來得及看到留言。
“楊藩講藝術”短視頻和與輝同行直播間內容。來自網絡
內容、架構、用語相似
楊藩告訴南都記者,他之前並沒有關注與輝同行的直播間,是粉絲看到相關內容後,發給了他,他才發現這一相似問題。
在介紹米開朗基羅師徒關係時,楊藩稱董董在內容、架構、用語與自己視頻幾乎一模一樣,自己是最早在國內網絡平台按照中國師徒關係模式講解文藝復興三傑的,關係圖也是通過查找十多個文獻才整理出的。
楊藩還表示,董董向直播間網友展示的法烏努斯雕塑圖片是自己的視頻截圖,直播中董董稱該雕塑是米開朗基羅的作品,楊藩表示實際上並不是,那張圖是自己找的雕塑範例。
在解釋米開朗基羅全名含義的時候,楊藩根據語義等因素,翻譯成中文名“富貴”,董董同樣在直播間將米開朗基羅全名翻譯為“米富貴”。
楊藩告訴南都記者,他現在遭遇了非常大的網絡暴力,後台有幾千條信息。他也面臨著巨大的壓力。1月29日晚楊藩在抖音直播的時候,董董也來到了他的直播間,還刷了500元的禮物,對此,楊藩表示,“我也不知道他是想刷個禮物息事寧人,還是什麼的。不如正經公開在你的主頁上,發一個‘不好意思,以後不會了,我們就要嚴查’就ok了,就很簡單的一件事情,商用了我也不追究了。”
在楊藩看來,這件事的關鍵在於,與輝同行的直播間是商用、挂車的,在帶貨場景下進行銷售的情況下,未經本人允許,將他的抖音文案拿去用。他的抖音文案發布時間也比與輝同行的直播間更早。
有粉絲反駁稱,“涉及歷史的內容,大部分人都是找文獻資料去整理,難道還有天生知道的?既然是文獻,就大概率出現大家類似的。總不能你引用過的資料別人就不能引用。否則就變成抄襲你了?”
對此,楊藩向南都記者回應稱,“很多人說我轉述的是文藝復興的歷史,我沒有版權。那麼,當年明月轉述的《明朝那些事》來源於明史,將明史用大眾聽得懂的方式說一遍,難道當年明月就沒有《明朝那些事》的版權了?”
楊藩指出,講知識借鑒別人的內容在所難免,但需要在使用時註明參考作者或者靈感來源,“這是我的原創創作,真正的抖音原創文案,大家也是因為這個關注的我。您這個講解結構後的視頻,內容重合度都90%了,在賣貨的時候商用,然後切片做成短視頻傳播,這不是抄襲是什麼?”
短視頻、直播文案“抄襲”已經是常見案例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錦陽告訴南都記者,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抄襲的標準,可以從作品創作的時間前後、主要特徵對比,比如人物、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細節,是否相同等等。”
肖錦陽指出,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曾有兩個關於“十分之一”的認定標準,即:一、引用別人作品,不得超過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二、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改編方式使用作品的(另有規定的除外),都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則表示,直播、短視頻的文案當然是有版權的,“是文案高度重合的話,就有可能涉嫌侵害版權問題。如果是純知識的學習的話,就談不上商業使用侵權問題,也要標明出處。但如果他把這個腳本完完全全不加標記地展示在自己的直播間里,用作商業宣傳,或者是銷售使用,那要看到底內容重合有多少。如果腳本和文案基本一樣,那就有可能涉及到侵權了。最基本的做法就是要標記出處,如果事先徵得同意會更好。”
關於短視頻、直播的文案涉及抄襲一事,已經有諸多案例。2022年5月,奧迪品牌發布一條劉德華主演的廣告片《人生小滿》,但隨後不久,博主“北大滿哥”就指其文案抄襲。最終,奧迪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就該事件中因監管不力,審核不嚴給劉德華先生、北大滿哥及相關方造成的困擾,我們表示誠摯的歉意。”這條視頻也在全網下架。
從公開的法律判例來看,短視頻的文案也已經被視為擁有獨創性的作品。2023年2月,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不正當競爭案件。杭州鐵路法院審理了原告北京恆享未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美柚公司”)與被告杭州美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恆享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裁判文書顯示,美柚公司在抖音平台開店,通過發布短視頻、開設直播間的方式推銷其枕頭商品。然而,美柚公司在推銷過程中,涉嫌“借鑒”、套用恆享公司推銷品牌及相關產品的營銷手段。恆享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美柚公司立刻停止侵權行為,還需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法院認為恆享公司的視頻文案使用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比如介紹商品所使用修辭手法和文字表達起到起承轉合的作用,體現了個性化的特徵,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因此,可以將該文案視為以文字表現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法中關於作品的構成要件,構成文字作品。
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在互聯網傳播領域中,美柚公司未經恆享公司許可,便在其運營的抖音賬號發布與恆享公司視頻文案實質性相似的文案作品,侵犯了恆享公司對其原創視頻文案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美柚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恆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恆享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駁回恆享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采寫:南都記者 汪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