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19日電 因存在多項違規行為,中路股份及實際控制人等遭上交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
19日,上交所發布《關於對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上海中路(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陳榮、受託方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下稱《紀律處分決定》)。
《紀律處分決定》顯示,根據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陳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陳閃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合稱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和公司公告,中路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實際控制人未履行承諾,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2014年6月20日,中路股份實際控制人陳榮將其持有的上海路路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路由)10%股權以1000萬元轉讓給公司,同時其作出補償承諾,“陳榮董事長承諾確保路路由在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完成後的未來12個月內通過外來投資者大幅溢價增資達到估值增值20倍......如路路由屆時未成功增資,陳榮董事長則以20倍增值價格,即人民幣2億元回購該等10%股權”。
2015年12月,中路股份披露公告稱,路路由與上海紫輝鼎蒞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稱紫輝鼎蒞)簽訂《增資協議》,擬按整體估值60億元向路路由增資3億元,陳榮的對賭承諾將終止。
隨後,上交所向中路股份兩次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說明紫輝鼎蒞資金到位情況。
2016年6月29日,中路股份披露公告稱,紫輝鼎蒞的增資款3億元已全部到賬。但經行政監管措施查明,2016年6月20日至23日,陳榮通過資金循環轉賬方式構造紫輝鼎蒞向路路由匯款3億元的資金流,實則參與循環的資金於2016年6月23日最終均回到原始出資方。
綜上,路路由未成功增資,且截至行政監管措施作出日,陳榮亦未履行向中路股份回購路路由10%股權的承諾。同時,公司未如實披露紫輝鼎蒞增資款到賬情況和陳榮補償承諾未完成的事實,也未在2016年至2022年定期報告中披露陳榮上述承諾的履行進展。
(二)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中路股份控股股東上海中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路集團)於2012年1月1日實施的《資金集中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納入集團財務管理中心體系的子公司須將所有資金集中到集團資金池,實施集團統一調配與管理”。基於上述規定,公司於2015年12月25日向參股公司路路由賬戶匯入四筆投資款共2000萬元,2015年12月29日上述投資款由路路由匯出到中路集團賬戶;公司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向參股公司中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路能源)賬戶匯入四筆投資款共1950萬元,均於匯入當日由中路能源匯出到中路集團賬戶。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公司未在披露上述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共同投資的關聯交易時,披露參股公司資金將被中路集團歸集的情況,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大股東出資情況信息披露不完整
中路股份於2017年1月設立中路能源,於2017年6月1日披露《關於轉讓中路能源股權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將中路能源90%股權轉讓至中路集團。公告顯示,此次轉讓及工商變更手續完成後,公司尚需出資90萬元,中路集團尚需出資900萬元。2017年8月4日,公司披露《關於對外投資增資中路能源股權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稱,公司、中路集團將對中路能源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雙方累計出資額分別為2200萬元、1.98億元。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2017年7月31日,中路集團分兩筆向中路能源匯款1.98億元作為投資款。驗資後,2017年8月1日,中路能源分兩筆向中路集團匯出1.98億元,此後上述其他應收款一直掛賬。公司於2018年11月至 2019年3月向中路能源賬戶匯入的四筆共1950 萬元投資款均於匯入當日由中路能源匯出到中路集團賬戶。然而,公司於2019年6月披露問詢函回復公告稱“中路集團1.89億元增資款已全部實繳到位”,未披露參股公司增資款已被中路集團歸集的情況,信息披露不夠全面充分。
(四)控股股東司法拍賣事項未及時披露
2023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在上交所官網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司法處置股票公告(2023)滬74執121號》,擬通過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台公開拍賣公司控股股東中路集團所持公司股份4101.07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2.76%。
2023年7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在上交所官網公告稱410萬股股票已拍賣完成,並於7月13日公告稱將繼續拍賣中路集團所持剩餘11.50%的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被公開實施司法拍賣,涉及股份數量及佔比較高,但控股股東未及時通過公司披露相關信息,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
(五)重大仲裁披露不及時
2023年4月22日,中路股份披露的2022年年度報告顯示,因全資子公司永久公司涉及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未決仲裁案件,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因此計提預計負債4111萬元,佔2021年歸母凈利潤比重為111%,同時公司期末貨幣資金中1334 萬元因仲裁事項被凍結。對此,上交所分別於2023年5月27日、7月18日兩次發出監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補充披露公司所涉未決仲裁的具體情況。
根據中路股份於2023年7月26日披露的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2018年起,公司全資子公司永久公司對外授權使用商標並大範圍開放加盟,因部分加盟商瀕臨虧損,多名加盟商申請仲裁以向永久公司尋求經濟補償。截至2023年6月末,上述案件標的金額合計為6297.01萬元,占公司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76%,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全資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項,直至2023年7月26日回復上交所監管工作函時方予以披露。另經查明,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處於仲裁審理過程中。
(六)表決權受託方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截至2023年6月21日,中路股份控股股東中路集團持有公司股份8391.9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6.11%。根據公司於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公告,公司控股股東中路集團將其所持26.11%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包括但不限於提案權、表決權、董事及監事提名權等)全部委託至海南眾合恆峰一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海南眾合)。表決權委託後,中路集團所持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數量為0,海南眾合持有公司最大份額表決權。2023年8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中路集團撤回表決權委託,並與海南眾合口頭達成一致,後續將簽署正式的解除協議。
根據相關規則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中路集團將表決權委託給海南眾合的行為涉及雙方可以實際支配的表決權變動,但海南眾合未能依規履行權益變動披露義務,影響了投資者知情權。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中路股份及控股股東上海中路(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陳榮、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閃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財務總監孫雲芳、時任董事會秘書袁志堅、受託方海南眾合恆峰一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予以通報批評。
公開資料顯示,中路股份生產經營“永久牌”自行車和“中路牌”全自動保齡設備。
wind截圖
二級市場上,中路股份自2022年11月初創出階段新高37.48元/股後持續震蕩回落,最新收報11.3元/股,近14個半月累計跌69.85%。(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