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權演唱刀郎歌曲,女歌手和演唱會主辦方被判賠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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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經宜昌中院一審、湖北高院二審,知名歌手降央卓瑪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權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法院判決降央卓瑪和湖北某文化公司均承擔侵權責任,共同賠償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75000元。

日前,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公司在互聯網上發現,幾年前,湖北某文化公司舉辦了“群星演唱會”,降央卓瑪在該演唱會現場演唱了《西海情歌》,遂將降央卓瑪和主辦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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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刀郎曾授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公司在授權期限內對《西海情歌》《手心裡的溫柔》和《雨中飄蕩的回憶》等音樂作品,獨家享有或管理授權作品的全部著作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同時,刀郎在《授權確認暨申明書》中鄭重申明,以上三首音樂作品其本人從未授權降央卓瑪演唱。

法院認為,刀郎系音樂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經他授權,原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授權期限內獨家享有或管理授權作品的全部著作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案涉音樂作品《西海情歌》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唱會的組織者和演唱者均未審查擬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在此情況之下,舉辦方即組織演唱會,舉辦方和演唱者的行為均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作出了判決。

據宜昌中院,本案系宜昌首例因在商業性演唱會上表演他人作品而引發的侵害知識產權案。

法官提醒,由演出組織者舉辦演唱會,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則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唱會的舉辦方對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權或是否已獲得授權並支付報酬負有審查的義務;演唱者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樂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問舉辦方是否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要及時同著作權人聯繫,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後才可演出。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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