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知名女歌手侵權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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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湖北日報消息

近日

經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知名歌手降央卓瑪和湖北某文化公司

侵害刀郎著作權一案

迎來終審判決

降央卓瑪和湖北某文化公司

被判侵權

需共同賠償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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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

原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公司

在互聯網上發現

湖北某文化公司幾年前

在湖北省某地舉辦了“群星演唱會”

降央卓瑪在該演唱會現場演唱了《西海情歌》

遂將降央卓瑪和主辦方告上法庭

據了解

刀郎曾授權

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公司

在授權期限內

對《西海情歌》《手心裡的溫柔》

和《雨中飄蕩的回憶》等音樂作品

獨家享有或管理授權作品的

全部著作權

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

同時

刀郎在《授權確認暨申明書》中

鄭重申明

以上三首音樂作品

其本人從未授權降央卓瑪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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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刀郎系音樂作品

《西海情歌》的著作權人

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經他授權

原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在授權期限內獨家享有或管理

授權作品的全部著作權

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

依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被告方事先未取得

案涉音樂作品《西海情歌》權利人的許可

並支付報酬

演唱會的組織者和演唱者

均未審查擬演唱的歌曲

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

並支付報酬

在此情況之下

舉辦方即組織演唱會

舉辦方和演唱者的行為

均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有關規定,作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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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紹

本案系宜昌首例

因在商業性演唱會上表演他人作品

而引發的侵害知識產權案

在此提醒大家

由演出組織者舉辦演唱會

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則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演唱會的舉辦方

對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權

或是否已獲得授權並支付報酬

負有審查的義務

演唱者

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樂作品

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也要先問舉辦方

是否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否則

要及時同著作權人聯繫

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後才可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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