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駕駛機動車摸副駕女性胸部危險駕駛”的所謂“交警處罰信息”,在四川瀘州本地網絡上流傳。網友紛紛質疑,“真有這樣的處罰規定?”
記者從瀘州警方獲悉,這是一條Ps製作的虛假網絡信息;違法嫌疑人劉某涉嫌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分局玉帶河派出所已依法對其傳喚進行調查。
為吸引更多人關注,11月23日14時12分,劉某將上述內容製作成視頻上傳到某短視頻平台,引髮網友圍觀。隨後,有網友致電瀘州交警部門諮詢,引起警方重視。瀘州交警闢謠稱,“在相關法律規定里沒有這樣的描述,該行為屬發布杜撰編造虛假信息。”
因劉某涉嫌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龍馬潭公安分局玉帶河派出所依法對其傳喚進行調查。劉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並及時刪除全部虛假視頻及圖片,因情節輕微,主動消除社會影響,劉某被批評教育後主動寫下保證書。
網絡造謠、傳謠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着電腦和手機敲一段話,再貼一張以假亂真的圖片即可,但為此付出的法律代價卻不輕。
現代網絡信息傳播速度飛快,網絡資訊信息量巨大,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在網絡上發表各類言論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論、信息的真實性並未核實,難免造成對社會公眾的誤導,或者對他人隱私的侵犯。因此,發布、傳播言論、信息時應當避免誤入法律禁區。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