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底線》,學法律|高空拋物,該擔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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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佳俊

【劇情梗概】

電視劇《底線》中,一位70歲的大爺某天在小區內遛彎時,被一個突然從天而降的礦泉水瓶驚嚇並摔了一跤,雖然未受傷,但也住院休養。出院後,大爺前往法院向該棟居民樓內的所有住戶進行索賠。調解過程中,樓內住戶均認為水瓶沒有砸中大爺,且大爺無法證明是誰扔的瓶子,民事案件應奉行“疑罪從無”的原則,大家不應承擔責任。方遠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的規定進行了悉心解釋,最終,四戶不能證明家中無人的住戶一致同意對大爺的損失作出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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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劇學法】

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李鈺婷:高空拋物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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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大爺雖然沒有被瓶子直接砸中,但是因此受到驚嚇而摔傷,兩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該棟居民樓內的住戶還是要承擔責任。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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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高空拋物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高空拋物罪自此正式作為獨立的罪名入刑。

“高空”不能簡單以水平面高低為準,如一樓相對於地下二層,也有成為“高空”的可能。“情節嚴重”歸根結底要看行為本身的嚴重程度:是偶然一次,還是多次實施,是不是經勸阻無效,是不是“再犯”?此處人員是否密集、人流量大不大,是無人區還是出入口?樓層多高,拋的是什麼物品?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高空拋物罪不是結果犯,沒發生損害後果照樣可能構成犯罪。

(一審:沙兆華 二審:蘇莉 三審:蒙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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