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人出了事情後,很多人在評論,絕大多數人認為他們團隊、公司的公關能力不行,有“吳亦凡不捨得花錢500萬給都美竹,要給的話就不至於如此了”、“霍尊應該給900萬給露露,後者肯定收手”、“太摳門了明星們,沒有大格局”......
對此,我要說兩點:1. 不是摳門,是他們倆可能面對的索賠人遠不止一個兩個,可能,基數太多,單價不變,那麼公司所付出的代價就不一樣了,就怕一開口所有人都過來索要錢,那豈不是要破產了?2. 做人要低調,勝不驕敗不餒,敬畏身邊每個人,做個安分守己的藝人不是更好嗎?所謂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這段時間娛樂圈大事件不斷,讓人乍舌!是該要整改了,就如同一個大染缸污染了無數青少年,讓整個社會都為之嘆息,為之哀嘆,這是我們國家所追求的“文化自信”嗎?當然不是!絕對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