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提到范冰冰,相信大部分人對她的印象是“金鎖”。雖然在《還珠格格》這部電視劇中她只是一個配角,但是她卻給大家帶來了很精彩的表演,更是為她以後的演藝之路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後來更是通過自己的努力走到了一線女明星的位置。
可是,隨着“陰陽合同”事件的發生,給范冰冰帶來了致命的打擊,其演藝事業也戛然而止。更悲慘的是,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男友又和和她分手了,在外界看來,范冰冰可能會一蹶不振,從此再沒機會重回巔峰。
當外界傳聞不斷時,范冰冰頂着壓力選擇了逆風而行,多次嘗試復出,但是收效甚微,而且每次復出失敗都會伴隨各種負面評論。
一方面嘗試復出,另一方面范冰冰開始布局自己的商業版圖,投資美容院,創建自己的美妝品牌,保證了自己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近日,在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中,范冰冰在布局商業的路上也並非一帆風順,她用自己名字的拼音申請註冊商標時被駁回,她便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
這份判決書是9月1日發布的,判決日期是今年的5月14日,裁判書顯示原告系范冰冰的公司——無錫美濤佳藝影視文化工作室,被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案由為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
據悉,范冰冰曾想使用自己的名字拼音大小寫“FAN BING BING”“fan bing bing”註冊申請商標,其中,註冊在21類上的第29039357號“Fan Bingbing”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構成《商標法》第31條所指情形為由,將其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范冰冰不服此決定,這才起訴了國家知識產權局。
根據裁定書顯示,該案的判決結果為范冰冰勝訴,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范冰冰申請註冊商標的回複決定書。
該案的勝訴也標誌着,范冰冰成功獲得了申請註冊的商標,也就是說范冰冰能大張旗鼓地擴大自己的商業版圖了。未來,該商標主要用於范冰冰於去年4月開始就宣布推出的其參與研發和生產的面膜上。
通過商標局檢索平台來看,范冰冰擔任投資人的無錫美濤佳藝影視文化工作室旗下已經註冊了500多個商標,多為與范冰冰本人及其弟弟范丞丞的名字所有相似的名稱,並且涵蓋的領域更是包括了美容、通訊、醫療、煙草、甚至還有軍火等等類別,可以說該工作室已經把姐弟倆有關的商標給註冊了個遍。
而從商標註冊數量就可以看出,對於商標的保護,范冰冰可謂是極其重視,這裡必須為她點個贊,商標布局一定要趁早,更要全面。
當然, 可能還有人會有疑問,姓名也能註冊成商標嗎?答案當然是可以,下面宏邦為大家詳細講解。
01、普通人的姓名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其他人的商標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普通人的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是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的,但是也需要具體審查是否違反《商標法》相關禁注條款。
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複度和近似度,註冊之前還需查詢有無在先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另外,若因自身姓名與已註冊商標相同,並不必然能以姓名權主張相關權利,還需證明自身姓名在他人註冊商標申請前就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費者看到該商標會在商標專有權人和姓名權人之間建立穩定聯繫。
02、公眾人物的姓名
公眾人物本人或經本人授權後,以公眾人物姓名註冊商標,在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情形下,是可以註冊為商標的。比如我們熟知的“李寧”商標,格力電器的“董明珠”,網紅“李子柒”等,都是公眾人物姓名註冊為商標的例子。
若非姓名權人將公眾人物姓名註冊為商標,社會公眾極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繫起來,將會產生“搭便車”的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現象,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在商標註冊時會被駁回。
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註冊商標,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考慮,比如“鍾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等領域”的範圍,屬於禁止註冊的範圍。所以,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鍾南山”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決定。
總之,名字是可以註冊商標的,但是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濫用一些知名度高的名字也是極其危險的。大家在註冊商標時一定要遵守規則,了解更多商標註冊規則及問題,歡迎諮詢宏邦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