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野生動物非法消費和貿易的沉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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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話題】

編者按

眼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使得野生動物的非法消費和貿易這個多年的沉痾再次浮出水面。有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並未把所有的野生動物納入保護範圍,建議將保護範圍擴展至可能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其他野生動物,通過法律制度對所有未被人類馴化且生活在自然環境里的動物予以保護。有專家指出,合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給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帶來不少便利和好處,加強野生動物的保護,並非單純禁止人工養殖和繁育那麼簡單,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動物。上述觀點,都是對當下疫病緣起的客觀分析,對潛在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深刻反思,對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積極探索,值得我們去關注、思考,並從自身行動上作出積極改變。

無論從公共衛生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還是公眾文明意識的角度出發,不吃野生動物都是應當倡導的方向,而相關法律法規亟待修訂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消除野生動物非法消費和貿易的沉痾

作者:趙翔、史湘瑩、呂植(分別系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保護主任、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人心。為了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2020年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發布,全國各省市隨即迅速開展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工作。這些行動讓我們看到,我國野生動物的非法消費和貿易這個多年的沉痾有望得到解決。

然而,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僅有國家重點保護名錄上的342種,蝙蝠、旱獺等野生動物並不在法律禁止食用範圍之列,這無疑成為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一大漏洞,亟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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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公安繳獲的部分野生動物製品 新華社發

野生動物禁食和保護範圍亟待擴大

本文討論的野生動物主要指我國本土的陸生脊椎動物。野生動物目前在食用、中醫藥、皮毛製品、動物園、重要國事活動等多個領域具有一定的經營利用價值和功能,其中,作為食品是上述領域中公共健康風險最大也最直接的。從2003年的SARS到此次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吃野生動物帶給我們的教訓太深刻了,而因食用所導致的獵殺則成為不少物種瀕危的直接威脅。

儘管對一些國家的原住民來說,食用野生動物是一種補充蛋白質的生活必需方式,但在我國,食用野生動物更多是出於炫耀、彰顯身份或者某種功能迷信的目的消費,這從武漢華南海鮮市場“大眾畜牧餐廳”菜單上野味的價格便可看出。把野生動物尤其是瀕危物種擺在餐桌上,無疑會影響人類對自然界的態度,使一部分人摒棄對自然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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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薩市林周縣境內,與當地居民和諧相處的黑頸鶴。新華社發

近年來,隨着生態文明理念的深入,吃野生動物是陋習逐漸成為更多人的共識。然而,當前在法律監管上卻存在漏洞。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目前,進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有342種,然而,恰是一些不在國家重點保護名錄上的常見野生動物,包括蝙蝠、果子狸、旱獺、刺蝟等已經或正在成為動物與人類共患疾病的貯存宿主或中間宿主。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保護對象是“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些動物被分為三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經濟和社會價值的動物,即所謂“三有動物”。那些沒有被納入以上範圍的野生動物,其利用很難找到明確的法律規定。以蝙蝠為例,我們的研究團隊梳理了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重點保護名單,發現只有湖南(22種)、海南(7種)和天津(1種)把蝙蝠納入地方重點名錄里——這意味着,在其他省區市或者不在這些名錄內的蝙蝠品種,基本無保護法律可依,可以被肆意捕捉、交易和食用。再如,鼠疫的重要傳播者旱獺只被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的重點保護名錄里,其他重要的分布區(四川、青海、新疆等省區)都不包括。然而,投喂逗弄旱獺的行為在我國網絡社交平台並不少見,其中無疑存在着公共衛生安全隱患,卻基本無法可循。

基於以上情況分析,我們建議:把對公共安全風險的考量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將禁止食用的法律範圍擴大,禁止所有的野生動物直接進入集市和餐桌;把所有野生動物的捕獵、馴養繁殖和經營都納入法律規範,除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之外,可歸類為“一般保護野生動物”進行分級管理。總之,通過法律制度對野生動物,即所有未被人類馴化且生活在自然環境里的動物予以保護。

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應當區分管理

近年來,人工養殖的兔子、竹鼠等動物製成的食品頗受歡迎,此類養殖業更是一些小微企業和養殖農戶的重要產業和生計。那麼,合法的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能不能吃?能不能經營利用?

此前,各地因為法律監管漏洞和執法監察難,使得名為馴養繁殖實為非法收購和捕獵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我們建議:對非食品類的野生動物利用,首先要加強經營利用的行政許可和全鏈條管理,提高標準,加強執法監督的力度。同時,做到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全面加強監管水平。

對於已經存在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中心和合法經營者,應進行科學和管理上的普查認證:一方面,對那些馴養繁殖技術不成熟、馴養種群不可持續、需要不斷從野外捕捉野生動物進行補充甚至有違法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締相關許可;另一方面,對馴養繁殖成功、種群可持續不需要從野外捕獲的經營者,重新授予相關許可。

在食用和經營利用上,為了與前面定義的野生動物(所有未被人類馴化且生活在自然環境里的動物)區分,便於管理,我們建議:將那些馴養繁殖技術成熟、人工繁殖子二代以上且已經適應人工環境的種群,划出野生動物名單,轉變身份為“特種養殖動物”,移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範圍,採取類似於家畜家禽的管理方式進行規範。這樣一來,餐桌上和集市裡就不會出現野生動物買賣,只有人工繁育的子二代以上的特種養殖動物。而一旦出現野生動物,就是違法,可以大大降低市場監管的難度。

短期之內,我們主張對現有經營進行甄別後,在新的野生動物定義範疇,停止發放以食品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經營新許可,使之作為一個行業逐漸淡出公眾視野。需要強調的是,為了避免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冒充特種養殖動物進行“合法”貿易,解決市場中難以區分野外捕捉與馴養繁殖的動物所造成的管理執法難題,還需要提高政府對養殖單位的管理要求,包括:按照法律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要求,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對一些經濟價值較高的動物,可以考慮採用目前已經成熟的先進技術,對馴養繁殖的個體建立DNA標記數據庫,並向社會公開……這些做法將有助於執法部門和消費者追溯動物的來源和合法性。

法律和管理措施的改變,將規範和引導人們的行為——這是底線,真正的改變則來自人心。當我們呼籲不吃野生動物的時候,除了是在對公共安全表示擔憂,更多的是在傳達對於自然應有的態度和價值觀。十幾年前的SARS和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其實是在提醒我們:人類需要重建對大自然的敬畏,否則面臨的公共衛生安全和健康風險將難以想象。

《光明日報》( 2020年02月08日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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