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對以下被執行人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全社會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國範圍內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限制辦理貸款、銀行卡等;系法人、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將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案號:(2015)蓬執字第394號
失信被執行人:陳湃
身份證號:3706221965XXXX4038
立案時間:2015年2月26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4)蓬登民初字第66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陳湃、陳啟霞給付原告姜仁旭借款168000元及利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陳湃、陳啟霞負連帶還款責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394號
失信被執行人:陳啟霞
身份證號:3706221965XXXX4028
立案時間:2015年2月26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4)蓬登民初字第66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陳湃、陳啟霞給付原告姜仁旭借款168000元及利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陳湃、陳啟霞負連帶還款責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2)蓬執字第819號
失信被執行人:宮恩增
身份證號碼:3706221962XXXX7313
立案時間:2012年 8月7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2)蓬辛民初字第21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息共計952000元,於2012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1498號
失信被執行人:姜顯峰
身份證號:3706841977XXXX651X
立案時間:2015年11月10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5)蓬登民初字第91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姜顯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蓬萊凱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沙款343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06)蓬執字第61號
失信被執行人:梁曉
身份證號碼:3706841983XXXX0011
立案時間:2005年 12月10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05)蓬刑初字第124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梁曉應給付原告賠償金174769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27號
失信被執行人:欒時明
身份證號碼:3706841980XXXX1015
立案時間:2015年1月9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3)蓬民初字第452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欒時明應給付原告撫育費共計7200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1163號
失信被執行人:寧錄靜
身份證號碼:3706841989XXXX1410
立案時間:2013年 10月18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3)蓬民初字第1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寧錄靜應給付原告賠償金83294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執行案號:(2016)魯0684執58號
失信被執行人:王傑
身份證號:3706841989XXXX771X
立案時間:2016 年1月5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4)蓬辛民初字第7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給付申請執行人賠償款149136.8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案號:(2011)蓬執字第560號
失信被執行人:吳長遠
身份證號碼:3706221970XXXX2213
立案時間:2011年 5月6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0)蓬登民初字第82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吳長遠給付原告沈愛興蘋果款289288.44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