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愛情公寓》的經典片段,試談強姦罪中止與未遂有何深度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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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我們分析了教唆強姦結果把自己給“誤奸”這種奇葩案件,對於行為人應當如何處理(詳情點擊文末“了解更多”),這篇文章,容我借《愛情公寓》的一個經典片段,來與大家繼續討論強姦罪的犯罪形態問題。

大家還記得《愛情公寓》的第2季有着這樣一個片段嗎?

張偉為了給公寓的住戶普及女性防護知識,便扮成頭套絲襪的劫匪,持刀搶劫悠悠,遂發生如下對話:

張偉:“打、打、打,打劫!”

悠悠:“未有餘財,方才出門乃為借財”。

張偉:“既未有餘財,便盡魚水之歡!對了,汝借財何為?”

悠悠:“小女身染惡疾,名為艾滋,無錢可治"

張偉:“誒呀,為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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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暫且把張偉稱為甲,把他想象成真正的劫匪,把悠悠想象成真正的受害人稱為乙,然後將這齣劇情想象成真實的案例,大家認為對於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當如何評價?

該案的分析與筆者所認為的結論暫時放在後面。其實就在新冠病毒疫情正烈的這幾天,也發生過與該場景類似的真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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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筆者認為,第一個場景下,甲構成搶劫罪的未遂和強姦罪的未遂,應當數罪併罰;第二個案例中,如對肖某追究刑事責任,則肖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既遂和強制、威脅婦女罪的未遂,應當數罪併罰。

疑點

首先,犯罪未遂的特徵是“欲而不能”,即被迫放棄犯罪;犯罪中止的特徵是“能而不欲”,即主動放棄犯罪。

這裡有人會提出,事實上乙沒有艾滋,第二個案子中的受害人易某也不是從武漢回來的,甲和肖某二人都是可以繼續實施犯罪的,只不過二人因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不想繼續犯罪,繼而放棄犯罪,屬於"能而不欲“的範疇,理應定犯罪中止。那為什麼要對二人定犯罪未遂呢?

  • 註: 為了文章簡潔明了,這裡我們就不去談甲和肖某在搶劫方面的問題了(其實任何故意犯罪未遂和中止的深度區別都是一樣的),我們把甲的強姦行為和肖某的強制猥褻行為單獨拿出,來討論犯罪未遂和中止的深度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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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為了解釋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三個觀點:

1.一個故意犯罪行為只存在一種犯罪形態:即一個故意犯罪,行為人要麼構成預備,要麼是未遂,要麼是中止,要麼是既遂。行為人不可能同時既構成該犯罪的中止,又構成該犯罪的未遂。

2.罪犯的主觀要件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3.行為人對“能夠繼續犯罪”發生了認識錯誤,會影響放棄犯罪的主動性和被迫性。

接下來我們具體分析這個問題:

在甲要欲對乙實施強姦行為時,乙對甲說“我得了艾滋,沒錢治病”,就是這句話以及甲對這句話內容的內心確信,決定了甲構成該強姦罪的未遂,而不是中止。

在乙說了這句話後,此時甲在主觀上相信了乙是有艾滋病的。即此時的甲認為,乙患有艾滋病是“客觀事實”。在這樣的“客觀事實”得到內心的確認之後,甲便認為自己實施強姦遇到了客觀的障礙(與艾滋病患者發生性關係會威脅自己的生命安全),無法繼續進行。也就是甲對“能夠繼續犯罪”發生了認識錯誤。遂放棄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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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甲放棄犯罪時不是主動放棄,而是因為出現了“客觀障礙”而被迫放棄的,在甲的主觀上,他屬於“欲而不能”。所以,甲放棄強姦的行為構成強姦未遂,而不是強姦中止。

  • 註:這裡打引號的“客觀事實”,是因為該“事實”在實際上並不存在,只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該“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第二個案例也是一樣,肖某主觀上相信了易某是從武漢回來的,可能感染病毒這一“客觀事實”,認為自己繼續猥褻行為會讓自己也感染病毒,威脅自己的生命安全,繼而放棄了犯罪。這种放棄也是基於“客觀事實”的確信而被迫放棄的犯罪,肖某在主觀上也屬於“欲而不能”的範圍,最終肖某的該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的未遂,而不是中止。

簡而言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深度區別

由以上兩個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深度區別:

1.行為人以為不能繼續犯罪,進而認為只能被迫放棄犯罪,實際上能夠繼續犯罪。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是人為被迫放棄犯罪,而非主動放棄犯罪,因此不能認定為是中止,只能認定為是未遂。

2.行為人以為能夠繼續犯罪,進而認為自己時主動放棄犯罪,實際上不能繼續犯罪。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是人為主動放棄犯罪,而非被迫放棄犯罪,因此不能認定為未遂,應當認定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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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一般而言,對行為人定未遂還是中止,是依據行為人主觀的意識來看的。

但是,這樣的判斷也是需要證據支撐的

我們還是拿甲和乙的事件來舉例。

假如事後查出在甲實施犯罪以前,甲知道乙十分健康,還向乙就診的醫院查詢,結果是乙沒有惡性疾病。這樣一來,乙欺騙甲說自己得了艾滋,而甲“相信”此話進而放棄強姦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是未遂,此時的甲就是屬於主動放棄犯罪,應當定強姦罪的中止。

《刑法》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此外,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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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對於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判斷,我們要遵循先判斷行為人客觀上“能不能繼續犯罪”,再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想不想繼續犯罪”的順序。在行為人發生了“能夠繼續犯罪”的認識錯誤時,要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能不能繼續犯罪來確認其犯罪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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