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被诽谤,为何郑强事件能抓人,蔡徐坤仅有公安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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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在遭遇网络舆情时,发个律师函,基本都是吓唬人的,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了。

也有不少企业真的在法院发起了诉讼,一般情况是名誉侵权,但由于打官司周期长等原因,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赢了诉讼,输了名誉。

当然,还有一种手段更直接,就是:报警!

我们看到,前段时间,因为被传是日本品牌,花西子报警;因为高管被网暴,格力也报警了。但从公开渠道来看,目前都没有下文了。

如题所言,最近一段时间的报警,唯二有“下文”的就是郑强和蔡徐坤事件,但却是截然相反的两个结果:一个公安抓人,另一个则公安告诉你找法院去。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企业领导人)在遇到危机公关或者网络暴力时,到底如何报警才能“管用”呢?

大叔简单聊聊。

ps:大叔也是边学习,边分享案例,如果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大神们在留言区指正。

今年 10 月初,一位昵称为“华趣”的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举报“网红”校长郑强婚内出轨,出轨对象则是自己的未婚妻。附上了多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引发网络巨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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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郑强就此发布公开声明,称:账号“华趣”所发布的全部文字与图片内容均为恶意编造、虚构的不实信息,已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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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30 日,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发布“通报”称,涉案人员吕某某为达个人不法目的,捏造虚假信息,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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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当时看到这个新闻,一方面为郑强教授辟谣成功,拍手称快,另一方面,就联想起蔡徐坤事件。

在被娱乐媒体爆出“与 W 女士交往过,并晒出双方聊天记录和亲密照片”后,照片里的当事女性和蔡徐坤也向公安报警,说自己被造谣诽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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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呢,蔡徐坤却只收到了一个报警回执,上面明确写的是:

“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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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之意,你自己去法院诉讼对方吧。

郑强和蔡徐坤,都是某个领域的名人,都在自己遭遇网络舆情之后,均以自己被第三方造谣诽谤为由,在公安报警。但结果却是截然相反,这是为什么呢?

大叔咨询了多位律师朋友,试着回答这个问题。

为什么诽谤罪要自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旭刚律师告诉大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成立诽谤罪;另据第二款规定,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或者说亲告罪名,当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应由司法机关按照公诉程序进行追诉(先划个重点,下面解读)。

也就是说,蔡徐坤和郑强在第一步应对都做“对”了,就是自己主动自己诉讼。但为什么公安回复蔡徐坤“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呢?

为什么蔡徐坤没有被公安立案?

王旭刚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等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只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但公安并不是不能介入诽谤罪。王旭刚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也就是说,蔡徐坤要自己先向人民法院诉讼,法院立案后,如果需要公安协助,由法院通知公安。

为什么郑强没有走法院自诉,

就被公安立案了呢?

深圳海涵律所首席合伙人吴小波律师告诉大叔,需要留意警情通报中的一句话“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可见,该案已从自诉转成了公诉。

吴小波律师强调,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今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对自诉转公诉有明确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根据《意见》,被害人如果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也就是说,一旦诽谤罪由自诉转公诉后,即便你在法院诉讼了,也会先请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呢?

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张梓告诉大叔,在《意见》中,就有明确规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为什么蔡徐坤报案

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呢?

张梓告诉大叔,这个裁量权在公安机关。《意见》中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诽谤罪和名誉侵权有什么区别?

张梓告诉大叔,民法典是赋权法,刑法是保障法,任何《民法典》上的民事侵权行为都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也就是说,名誉侵权只能道歉、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范畴,而诽谤罪则要坐牢的,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程度。

此外,还有一种中间程度,如果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归到“行政处罚”。

企业危机公关

能从郑强和蔡徐坤事件中

抄啥“作业”呢?

大叔个人认为,至少有 3 点:

第一,国家最近对惩治网络暴力非常关注,这对企业应对网络舆情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企业公关部和法务部都应该认真研究上文提到的《意见》,这个意见就是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大叔把相关链接放在了文末,请自取。

第二,如果企业希望在应对网络暴力时,由公安机关直接发起公诉,直接立案,就需要去寻找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相关的行为,越符合越好。

第三,在企业遭遇网络暴力,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发起自诉时,企业可以有三种途径,分别是:民事诉讼(找法院)、治安管理条例(找公安)和刑事诉讼(找公安 or 法院)。

大叔建议,企业报警应该首选诽谤罪,这样才能对造谣者真正起到惩治效果,也更有利于后续借助媒体等公开渠道还企业名誉清白,但相应的,对取证要求就更高。

最后,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公关负责人,希望你看完这篇文章,学会如何通过报警来维护企业声誉,而不只是拿报警当做一个吓唬外界的“幌子”。

如果有你更多高见,欢迎你在留言区补充。

参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兼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解释

蔡徐坤的报警回执单,打码了啥关键信息?

被网暴了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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