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来到了10月
烟台大部分热企已经启动缴费
再过一个多月
就要过上有暖气的日子了
今年新的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1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办法的实施将给用户带来许多利好
同时也给供暖企业
带来极大的挑战
用热比例
新建住宅小区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
既有住宅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
温度标准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从强制50%供热比率到18度最低温度要求
再到严格的测温时间和退费细则
新办法在照顾到市民取暖需要的前提下
给企业提出了新要求
较少的入住率和取暖比例
意味着更多的
热量疏导投入
芝罘区泰颐新城小区:
因为小区采暖率不足,往年一二期的不少业主为了协议供暖不得不找物业沟通,甚至多交一份供热补偿费用。新办法的出台,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
记者采访中发现,很多用户都是供暖季缴费采暖,但遇上管道疏堵、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往往措手不及,不是苦等企业上门查看就是反复投诉,激化企业和用户间矛盾的同时,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解决。新办法将诸如测温、退费等关乎用户权益的细节落实到纸面。
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①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②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③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