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粉丝过亿,声音被“搬运”卖大米,法院判了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陈思睿 通讯员许燕玲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不少当红电商主播的直播视频、音频被截取用作他人商品的推广,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一起相关案件审理详情。

博主利用当红主播直播切片卖货

大米销售数量达数十万件

辛某某为当红直播电商主播,在直播电商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含昵称)、肖像、声音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2022年12月,辛某某在浏览短视频app时发现龙某某在其运营管理的短视频账号中发布大量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并且内附视频同款商品链接或在直播切片内提示用户前往龙某某的app橱窗内购买视频同款商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案涉账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含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视频标题为《#辛x#kn95口罩#n95口罩#……》《#辛x#优质农产品#助农#五常大米……》等,内容为经剪辑的辛某某在直播间介绍口罩、大米等商品的口述解说直播视频片段。

购买页面显示:售价28.9元至29.9元的口罩销量约2万;售价为29.9元至118元的大米销量达到数十万件。案涉视频均已被删除。

原告辛某某认为,龙某某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在其运营管理的短视频账号发布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以达到吸引用户流量、增加商品销量的目的,严重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声音利益。请求判令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龙某某则辩称:第一,案涉视频播放量低、推荐商品的销售量低,难以给辛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辛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涉账号因发布视频而涨粉。第二,辛某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明显过高,仅同意返还所获利润。

网红主播的声音具有经济价值

“搬运”声音用作销售构成侵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视频使用辛某某的网络昵称作为视频标题销售商品,会让社会公众认为案涉销售的商品即为辛某某推荐,造成公众混淆。

在案涉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辛某某肖像的直播视频剪辑片段用以推广类似商品,构成对辛某某肖像的商业使用,上述行为均未获辛某某许可,已构成对辛某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自然人的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受人格权保护。每个自然人个体的声音都具有一定特殊性,声音也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识别功能,可以对外展示个人行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在互联网时代,声音不仅承载精神利益,也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

辛某某作为电商直播带货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嗓音、流畅的表达、声音中传递的饱满热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声音不仅承载其个人的精神利益,也因其特有的感染力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龙某某未经许可在案涉短视频中使用了辛某某的声音,通过“搬运”辛某某推荐同类商品时的声音到案涉视频中,以达到辛某某为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做推荐的目的,使得辛某某可能因许可其声音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也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辛某某的形象产生质疑,侵害了辛某某的声音利益。

综上,龙某某侵害了辛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声音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酌定龙某某赔偿辛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龙某某赔偿原告辛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

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声音是每个自然人人格的组成要素

恶意嫁接主播带货口播侵害声音利益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麦应华表示, 个人的声音是由人的声带振动发出的具有独特性的声响。由于每个人的声带和口腔结构存在差异,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独特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声音是每个自然人人格的组成要素,彰显了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作为人格主体的重要特征,并可以用来识别每个自然人的身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所具有的识别人的身份特征开始受到重视,其所展现的能够完全模仿、复制、剪辑个人声音的技术能力为声音利益保护带来挑战。

自然人的声音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格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该规定虽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肖像权”,但并非将声音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

该条款强调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确立自然人的声音利益是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格利益,不能为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所涵盖。

恶意嫁接主播带货口播侵害声音利益。本案中,辛某某系抖音网红主播,在快手平台拥有9800多万粉丝,在抖音平台拥有380多万粉丝,在电商领域拥有一定知名度。

虽其知名度尚未达到众所周知程度,但对业界听众而言,辛某某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嗓音、流畅的表达、声音中传递的饱满热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声音具有可识别性。

恶意嫁接主播带货口播属于擅自利用他人声音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龙某某未经许可将辛某某推荐同类商品时的直播切片“搬运”至其销售页面,伪造成辛某某为其销售的商品带货的假象,以达到增加商品销售量、提高商品销售额等目的,构成擅自利用他人声音,侵害了辛某某对其声音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嫁接主播带货口播不构成对声音的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即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在解释上,应认为这里的“等”包括声音。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补充与细化制度,声音也需要依据其特殊用途设置细化的合理使用规则。

本案中,案涉辛某某带货的直播切片虽然是已合法公开的音视频,但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让人产生辛某某与其产品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觉,贬损了辛某某声音的广告价值,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侵害辛某某的声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