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全国各大影院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内容展开故事,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影片将三个涉及“正当防卫”的故事并联起来,相互交织,讲述三个家庭的命运,生动地诠释了“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充满了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台词。
▲网络图
三个“正当防卫”的故事
故事一:公交车司机张贵生在开车时发现歹徒欺负女乘客,见义勇为,与歹徒扭打,将对方打倒在地,并拿起灭火器砸向歹徒的脑袋,造成对方颅骨骨折。检察官韩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张贵生。张贵生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刑满释放后坚持讨个说法。最终没有等来正义伸张,死于车祸。
故事二:借读生韩雨辰看到张科等人霸凌同学挺身而出,将霸凌他人的张科打致鼻梁骨折。由于张科的爸爸是该校教导主任,被霸凌的同学不敢出面指控张科。韩雨辰因此陷入被动,不仅仅可能没法继续在这所重点中学借读,还可能会被刑事处罚。张主任表示,如果韩雨宸当面道歉,他就不追究。但是韩雨宸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没有错,坚持不向张科道歉。
故事三:中年男子王永强,妻子和幼女都是聋哑残疾人。为给女儿治病而找村霸刘文经借高利贷,因还不上钱,长期被刘文经羞辱。其妻郝秀萍被刘文经奸污后,王永强跟刘文经扭打。刘文经威胁取刀砍死王永强,王永强持剪刀捅伤刘文经,后刘文经不治身亡。
王永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成了这部电影故事的主线。
▲网络图
检察院干警详解“正当防卫”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不愿具名的干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片名“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条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检察院干警解释说,正当防卫有以下适用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4)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实质包含防卫范围无限制和防卫强度无限制两方面内容,适用条件在于:(1)起因条件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利。
该干警说,“昆山龙哥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丽江唐雪案”等一系列案件,让正当防卫条款不再“沉睡”。
▲网络图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该干警告诉记者,为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司法共识,2020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法律格言最早由德国刑法学家贝尔纳于19世纪中叶提出,他写道:“如果说正当防卫的根据在于,法无需向不法让步,那么这就不仅意味着某一个人自己获得了正当防卫权,而且还意味着每个自身权利受侵害的人,都拥有正当防卫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法律格言和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密不可分。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这对矛盾,实际上是法与不法、正与不正的关系。作为一种正当性权利,法律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不仅是立法的要求,也是司法的底线。人们普遍关注司法机关如何判定正当防卫行为,是因为其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在。面对不法者的侵犯,只有及时妥当地行使防卫权,才能制止不法侵害,尽可能地减少人身财产损失。
“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应成为一种公众内心普遍认可的社会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不同类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司法机关应更多从普通公民的视角来判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边界,切实弘扬维护正当防卫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