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称《繁花》未获其授权?出品方回应!律师解读:重点看“录音权”

昨天,歌手赵传发文称电视剧《繁花》使用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但未获其授权。

对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娱乐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师丁涛告诉东方网·纵相视频,他认为此事重点在于这首歌的录音制作者权是否发生了版权转移交易,“也许通过其他途径,在赵传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授权。”

此外,《繁花》出品方泽东影业回应表示:“我们昨天第一时间和环球音乐一同联系了赵传和版权所属团队,并做了相应的解释和沟通。并相约今天进一步展示我们合作记录,解除相关误会。”

昨天,歌手赵传在社交媒体发文称电视剧《繁花》中使用了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发现,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在《繁花》第11集和第24集都出现过,前者场景陶陶不甘困于家庭,想出轨小阿嫂;后者则是陶陶向宝总要零花钱,宝总提及芳妹,陶陶有所感,大声表达对自由的向往。

此外,电视剧尾滚动字幕“版权音乐协调”内容中有赵传演唱,作词、作曲为李宗盛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娱乐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师丁涛接受纵相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无法在现有情况下明确孰是孰非,“赵传所说的录音使用权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目前推测他说的应该是指录音制作者权”。

“一首歌曲的版权结构分为四部分,简称词、曲、唱、录。”丁涛介绍,一般没有特别针对版权问题的协议约定归属情况下,这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李宗盛。录音制作者权归属于投入资源、成本录制歌曲的人或者组织,通常情况下是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歌手本人则享有这首歌的表演者权。

理论上如果影视剧想获得一首歌曲的授权并进行使用,需要同时获得词、曲、唱、录这四方的许可后方可使用,“但由于版权是可以交易的,唱片公司可以将词曲版权,录音制作者权,以及歌手的表演者权通过转让的方式全部归属于自己名下,从而形成一个歌曲版权的整体用于授权以及转让,这在法律上来说是允许的。”

目前无法了解这首歌的录音制作者权是否发生了版权的移转交易。根据《繁花》使用了大量港台流行音乐这一情况,他判断制作方应该做了相关版权清理工作。但是在授权过程中针对版权的授权链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版权争议等有时候则难以一概而论。

这首歌也许是通过其他的途径,在赵传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授权。”丁涛表示,但是或许存在歌曲本身有版权争议或归属不明的情况,目前不得而知。

此外,1月30日中午,顶端新闻记者先后联系赵传方与《繁花》出品方。12点09分,赵传方工作人员接通电话,并表示:“不接受(采访),不回应。”

随后,《繁花》出品方泽东影业向记者回应:“我们昨天第一时间和环球音乐一同联系了赵传和版权所属团队,并做了相应的解释和沟通。并相约今天进一步展示我们合作记录,解除相关误会。”

来源:东方网、顶端新闻

记者:陈丽娜、实习生 蒋嘉慧

视频:汪鹏翀

编辑:等等

审稿:卞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