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岳阳湘阴法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恋爱期间赠与的款项,在分手时,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余某与李某于2020年在长沙某酒吧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余某通过微信号向李某账户转账200多笔,总计金额13万余元。后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双方分手。2022年8月,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余某和李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转款是否应当返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向李某转账的行为系发生余、李某恋爱期间,转账金额从数十元至数千元大小不一,次数多达数百次,上述转账行为与一般的借款明显有异,更符合恋人之间的赠与情形。恋人之间的小额转账行为通常系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虽然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维系、巩固双方感情或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虽不宜认定为彩礼,但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最终分手,其赠与财物的目的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符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余、李某感情破裂,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成就,余某可以要求返还。考虑到现在长沙市的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以上为大额转账,即李某应向余某返还35400元。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赠与款项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方式、数额及用途、是否出于结婚目的赠予的财物,在不能达成婚姻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但恋爱中不以结婚为前提、出于礼节互赠的财物,是不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对于双方恋爱期间,是否需要返还一方赠与的款项,具体情形现实生活中确实难以区分,具体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潇湘晨报实习记者于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