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报道 11月27日下午,“淮安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的审判结果。据悉,该案由知名作家郑渊洁举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一审宣判,其中10名被告人被判处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个人罚金总计629万元,另一被告人将择期宣判。
2019年2月,郑渊洁委托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实名举报,一起涉及21家出版社、75种图书,总计100余万册,涉案码洋(定价)近亿元的特大侵犯著作权案轰动全国。
2018年10月,郑渊洁独家授权的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在京东、天猫、拼多多等网站上,欣盛公司、宏瑞公司低价销售郑渊洁系列图书。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皮皮鲁公司的警惕,在与网店提出交涉无果后,同年12月,皮皮鲁公司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见证下,从欣盛公司、宏瑞公司的网店购买了11套皮皮鲁系列图书,经鉴定,其中10套属于盗版。于是,郑渊洁委托皮皮鲁公司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实名举报。
经查,自2017年4月以来,王某等人为了牟取更多利润,以上述两家公司为掩护,取得销售图书许可,购买盗制的书籍印刷文稿并进行印刷。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和王某、李某等11人印刷、销售侵犯著作权书籍100余万册,被侵权出版社21家,总码洋9000余万元,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案发后,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及王某、李某等11人均认罪认罚,王某、李某、吴某等人分别退赃。
2019年12月28日,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对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和王某等11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到案后,王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等人盗版书籍印刷后,安排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再从仓储点通过物流发货。形成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一条龙”。
为躲避侦查、迷惑客户,王某等人还“别有用心”地从正规渠道购买极少量正版书籍,挂在网络平台,进行盗版、正版混搭销售。
为了掩人耳目,在淮安的仓库里,正版书与盗版书分开存放。王某在与员工交流时将正版书和盗版书分别称为“出版社的书”“廊坊来的书”“新版”“旧版”或“A版书”“B版书”,防止被人发现。什么时候发正版,什么时候发盗版,都由王某提前通过电话或网络通知。顾客在网店下单后,员工从仓库通过物流发货,销售价格是正版图书定价的4.5折至5折。王某等人形成了“在北京接单、河北印刷、淮安发货”的侵权链条。
2017年上半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掀起收视狂潮,原著小说的销量也水涨船高。王某瞄准时机,与李某盗印《人民的名义》小说2000余册,总码洋近10万元,很快销售一空。尝到甜头的王某选择盗版对象只有一个“原则”:什么书“火”便盗版什么。在数量上,王某先到出版社进货,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清单决定哪些书可以多印一些。“盗版书不能比出版社正常销售量多太多,不然容易被出版社发现。”
王某提供书名或样书,利用“圈内”资源找人制版,交由某印刷公司进行拼版、印刷,所谓制版就是把正版书原样制作成可编辑的电子文稿,制版按页收费,每本书2000元至3000元。印刷、销售书籍的选择基本是“什么火印什么”,小说、绘本、教辅、童书等“来者不拒”,郑渊洁、余华、路遥等多位知名作家图书被盗版。
盗版书的范围很广,只要不符合正规购买、印刷程序,侵犯了知识产权,都算是盗版。正版图书的印刷手续非常严格,由于没有版权印刷标准,盗版书的印刷水平参差不齐,成本压的很低,往往只要正版图书定价的两至三成就可以完成印刷,再以定价的四至五成出售,一本定价约30元的盗版书,便可获得3元至6元的毛利。
微博全文:
11月27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由作家郑渊洁实名举报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各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成、李会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实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和二百六十万元;漆文娟等七名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下不等缓刑,并共判罚金63万元;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学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庭,法庭将择期对其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成在经营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会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成委托被告人李会雄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文娟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财务、人事、客服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为公司在招聘人员、图书采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公司共从被告人李会雄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哲星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期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795415册。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洪福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之一,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期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334532册。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凤梅作为海涛公司拼版负责人、被告人蔡连凯作为海涛公司生产负责人,明知被告人李会雄安排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帮助被告人李会雄拼版、提供图书样稿、样书,开具生产单安排车间员工印刷生产,期间共生产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爱影作为罗德公司实际经营人,明知其经营的彩印公司无印刷图书资质,且被告人李会雄委托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仍安排员工帮助李会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彩色部分,期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共计917767册。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杨术宽作为罗德公司审查、拼版负责人,在被告人刘爱影的默许下,未对被告人李会雄委托印刷的图书进行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审查,将被告人李会雄提供的侵权盗版图书电子文稿进行拼版,后交给其他工作人员开具生产单安排印刷,期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共计917767册。
2018年6月,被告人吴学青,未经授权,根据被告人李会雄提供的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样本,帮助被告人李会雄制作假冒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100万枚,并收取费用3万元。
2019年5月19日和6月3日,被告人王洪福和刘爱影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成等11名被告人归案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王成、李会雄、刘爱影、吴学青还分别退出人民币200万元、200万元、7万元、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欣盛、宏瑞两公司,王成等十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成系被告单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漆文娟、王哲星、王洪福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他们系共同故意犯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学青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会雄、蔡连凯、张凤梅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会雄、刘爱影、杨术宽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成、李会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漆文娟等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洪福、刘爱影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单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已与被害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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