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庚 资料图
据贵州检察网3月20日发布的消息,近日,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黔南州三都自治县原县委书记梁嘉庚涉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嘉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梁嘉庚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是省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梁嘉庚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梁嘉庚受贿案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根据梁嘉庚认罪悔罪情况,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嘉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综合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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