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金喜善(1971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杨某与被执行人金喜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金喜善,男,1971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前麻兰村66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03091217。执行依据:(2023)鲁0283民初16962号。申请悬赏标的额:人民币301924.6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由法院从执行到位款中按实际到位金额10%给予举报人兑现奖励。悬赏期间:一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来源 / 杭州交通918、平度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值班编辑 / 隋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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