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宇辉团队主播回应抄袭,短视频文案能否构成文字作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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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在抖音拥有219万粉丝的美育博主“杨藩讲艺术”(以下简称杨藩)发布短视频,指出与辉同行直播间主播董董在解说商品时,抄袭了其原创文案。杨藩表示,董董解说米开朗基罗时,与自己早年间介绍米开朗基罗的视频存在大量相似之处。

随后,董董在直播时回应了被指抄袭一事,称可能会借用到一些作品,但自己无意冒犯。当晚,董董还用其个人账号在杨藩的短视频评论区留言称,“我大学时期一直看您的视频。我特别喜欢您,您讲的很多东西我都很受用也很喜欢,也很感谢您分享。抱歉我才看到您发的视频,因为抖音直播这边提及某个创作者的话,会涉及引流会违规。所以我没提及您,所以我希望您别生气哈,我一直很尊重您的创作,以后如果使用的话我会告知您。”目前这条留言已经被删除,杨藩告诉南都记者,这条留言并不是他删除的,他甚至还没来得及看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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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藩讲艺术”短视频和与辉同行直播间内容。来自网络

内容、架构、用语相似

杨藩告诉南都记者,他之前并没有关注与辉同行的直播间,是粉丝看到相关内容后,发给了他,他才发现这一相似问题。

在介绍米开朗基罗师徒关系时,杨藩称董董在内容、架构、用语与自己视频几乎一模一样,自己是最早在国内网络平台按照中国师徒关系模式讲解文艺复兴三杰的,关系图也是通过查找十多个文献才整理出的。

杨藩还表示,董董向直播间网友展示的法乌努斯雕塑图片是自己的视频截图,直播中董董称该雕塑是米开朗基罗的作品,杨藩表示实际上并不是,那张图是自己找的雕塑范例。

在解释米开朗基罗全名含义的时候,杨藩根据语义等因素,翻译成中文名“富贵”,董董同样在直播间将米开朗基罗全名翻译为“米富贵”。

杨藩告诉南都记者,他现在遭遇了非常大的网络暴力,后台有几千条信息。他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1月29日晚杨藩在抖音直播的时候,董董也来到了他的直播间,还刷了500元的礼物,对此,杨藩表示,“我也不知道他是想刷个礼物息事宁人,还是什么的。不如正经公开在你的主页上,发一个‘不好意思,以后不会了,我们就要严查’就ok了,就很简单的一件事情,商用了我也不追究了。”

在杨藩看来,这件事的关键在于,与辉同行的直播间是商用、挂车的,在带货场景下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未经本人允许,将他的抖音文案拿去用。他的抖音文案发布时间也比与辉同行的直播间更早。

有粉丝反驳称,“涉及历史的内容,大部分人都是找文献资料去整理,难道还有天生知道的?既然是文献,就大概率出现大家类似的。总不能你引用过的资料别人就不能引用。否则就变成抄袭你了?”

对此,杨藩向南都记者回应称,“很多人说我转述的是文艺复兴的历史,我没有版权。那么,当年明月转述的《明朝那些事》来源于明史,将明史用大众听得懂的方式说一遍,难道当年明月就没有《明朝那些事》的版权了?”

杨藩指出,讲知识借鉴别人的内容在所难免,但需要在使用时注明参考作者或者灵感来源,“这是我的原创创作,真正的抖音原创文案,大家也是因为这个关注的我。您这个讲解结构后的视频,内容重合度都90%了,在卖货的时候商用,然后切片做成短视频传播,这不是抄袭是什么?”

短视频、直播文案“抄袭”已经是常见案例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告诉南都记者,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抄袭的标准,可以从作品创作的时间前后、主要特征对比,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是否相同等等。”

肖锦阳指出,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曾有两个关于“十分之一”的认定标准,即:一、引用别人作品,不得超过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二、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表示,直播、短视频的文案当然是有版权的,“是文案高度重合的话,就有可能涉嫌侵害版权问题。如果是纯知识的学习的话,就谈不上商业使用侵权问题,也要标明出处。但如果他把这个脚本完完全全不加标记地展示在自己的直播间里,用作商业宣传,或者是销售使用,那要看到底内容重合有多少。如果脚本和文案基本一样,那就有可能涉及到侵权了。最基本的做法就是要标记出处,如果事先征得同意会更好。”

关于短视频、直播的文案涉及抄袭一事,已经有诸多案例。2022年5月,奥迪品牌发布一条刘德华主演的广告片《人生小满》,但随后不久,博主“北大满哥”就指其文案抄袭。最终,奥迪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就该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及相关方造成的困扰,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这条视频也在全网下架。

从公开的法律判例来看,短视频的文案也已经被视为拥有独创性的作品。2023年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杭州铁路法院审理了原告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美柚公司”)与被告杭州美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恒享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显示,美柚公司在抖音平台开店,通过发布短视频、开设直播间的方式推销其枕头商品。然而,美柚公司在推销过程中,涉嫌“借鉴”、套用恒享公司推销品牌及相关产品的营销手段。恒享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美柚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法院认为恒享公司的视频文案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比如介绍商品所使用修辞手法和文字表达起到起承转合的作用,体现了个性化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可以将该文案视为以文字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文字作品。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在互联网传播领域中,美柚公司未经恒享公司许可,便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与恒享公司视频文案实质性相似的文案作品,侵犯了恒享公司对其原创视频文案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美柚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恒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恒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驳回恒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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