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创财经》 文 / 张彦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医疗”)主要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涵盖手术护理、呼吸、麻醉、泌尿和穿刺五大系列的上百种规格型号,主要产品为吸引管、吸痰管、鼻氧管、引流袋(包括防逆流引流袋、精密引流袋)等医用高分子材料类产品。
“已经三闯IPO的伟康医疗,此次的IPO之旅依旧充满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报告期内,作为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的伟康医疗,不论是其乏味可陈的研发投入还是屈指可数的研发人员,均为其创业板属性带来了不小的硬伤,而报告期内持续显著下滑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更是直接宣告了其创业板要求的成长性方面的死亡。”
创业板属性或成最大障碍
作为一家医疗器械企业,伟康医疗报告期内令人难以置信的微薄的研发投入以及屈指可数的研发人员,均为其此次闯关创业板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2019年至2021年,伟康医疗研发费用分别为791.42万元、681.19万元、760.52万元,对应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02%、2.69%、3.12%,而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3.92%、4.16%、4.50%,显而易见,伟康医疗的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同时,其报告期内合计仅为2233.13万元的研发费用,也令作为医疗器械企业的伟康医疗的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性蒙上了阴影。
不过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伟康医疗的研发人员仅20人,占员工总数的3%,其屈指可数的研发人员在申报创业板的其他企业中实属罕见,同时,这一情况也引发了市场对于伟康医疗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极大的质疑。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而伟康医疗母公司2021年的年报显示其社会保险的缴纳人数为306人,就算这20人全部为母公司的研发人员,占比也仅为6.54%,远远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于研发人员占比10%的规定。
但据招股书披露,伟康医疗于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分别于2018年、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那么伟康医疗在2021年的研发人员占比明显不达标的情况下又是如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呢?显然,伟康医疗的高新技术企业身份存在很大问题。
实际上,伟康医疗在研发上的短板对其业绩已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2019年至2021年,伟康医疗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6192.33万元、25355.20万元、24409.74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801.54万元、4655.51万元、4818.98万元,报告期内,伟康医疗的营业收入持续下降,而业绩更是在波动下降后连续两年跌破5000万元的创业板申报企业的业绩“红线”,伟康医疗不但业绩羸弱,更是毫无成长性可言。
“极低的研发投入,毫无成长性的业绩,往往意味着该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不高、可替代性较强、议价能力较弱、稀缺性欠奉。”在诸多证据的佐证之下,伟康医疗不但不能证明自身具备创业板上市企业所应具有的成长性,其乏味可陈的研发投入以及似是而非的高新技术企业身份,也不得不让人开始怀疑其是否符合“三创四新”的要求。
还需要补充的是,伟康医疗的 6项核心技术中仅全自动配件组装技术获得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引流袋焊接技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其余四项核心技术的取得专利情况均为 "非专利技术",被伟康医疗用来例证其技术“含金量”的核心技术,则可能更进一步加深监管层对其是否符合创业板“板性”的质疑。
为“拿地”增资后闪电减资
2014年7月8日,伟康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减少注册资本,2014年9月,伟康有限注册资本由2亿元减至2000万元,减资比例高达90%,而在这一不同寻常的减资背后,却引出了一桩颇具争议的“拿地”事件。
据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点供项目用地服务工作的通知》 (宿国土资发〔2011〕90号),民资项目投资规模超过8亿元,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且到账资金达到注册资金的70%以上的国家及省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能带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业用地项目可申请土地“点供”,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为获得土地“点供”指标,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1月17日向伟康有限的两名股东提供借款19800万元投入伟康有限,其中18000万元用于增资,使伟康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剩余1800万元作为股东对伟康有限的债权。2013年1月18日,伟康有限代刘春良和刘丽洁将上述19800万元借款归还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形成对刘春良、刘丽洁18000万元的债权。2014年9月,伟康有限将注册资本减少至2000万元。减资完成后,刘春良和刘丽洁对伟康有限的18000万元债务得以抵消。
对此,伟康医疗按照惯例提供了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增资及减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过,以上事件真的就像《证明》说的那样吗?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在本事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伟康医疗是否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的抽逃出资的规定,实际上,在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并没有明确对伟康医疗抽逃出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定性,也就是说,伟康医疗在上述事件中依旧存在着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对此,市场也应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