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作中,一张小小的发票,里面涉及的税务风险却不小,很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因为发票的问题,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起看看尤溪法院审结的一起虚开发票罪案。
案 情 简 介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与福州某甲有限公司合作,由吴某某为福州某甲有限公司长期供应蔬果、海鲜、冻品等材料。
2016年4月至12月,吴某某在没有与发票上的销售方福州某乙有限公司、福州某丙有限公司、福州某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的情况下,让张某某等人为福州某甲有限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402876.81元,并交由福州某甲有限公司结算货款。该货款已计入福州某甲有限公司2016年度营业成本。
2017年7月6日,经福州市国税局鉴定,涉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3份为真票,其余均系假票。2018年11月9日,经尤溪县华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吴某某虚开的发票应补缴税费173665.78元。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尤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吴某某二次主动向尤溪县公安局缴纳了应补缴税费150000元和23665.78元。
法 院 审 理
被告人吴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402876.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缴纳了全部应补缴税费,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意见,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吴某某向尤溪县公安局缴纳的应补缴税费173665.78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法 官 说 法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