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知名女歌手侵权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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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北日报消息

近日

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知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

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

迎来终审判决

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

被判侵权

需共同赔偿75000元

法院判了!知名女歌手侵权刀郎 - 陆剧吧

某日

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

在互联网上发现

湖北某文化公司几年前

在湖北省某地举办了“群星演唱会”

降央卓玛在该演唱会现场演唱了《西海情歌》

遂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法庭

据了解

刀郎曾授权

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

在授权期限内

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

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

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

全部著作权

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

同时

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

郑重申明

以上三首音乐作品

其本人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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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刀郎系音乐作品

《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

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经他授权

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

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

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被告方事先未取得

案涉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

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

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在此情况之下

举办方即组织演唱会

举办方和演唱者的行为

均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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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

本案系宜昌首例

因在商业性演唱会上表演他人作品

而引发的侵害知识产权案

在此提醒大家

由演出组织者举办演唱会

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则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唱会的举办方

对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

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负有审查的义务

演唱者

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

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也要先问举办方

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否则

要及时同著作权人联系

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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