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榜一大哥”打赏“美女”主播,“约会”不成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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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观看网络直播成了人们娱乐消遣的新兴方式,“榜一大哥”为女主播疯狂刷礼物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也由此引发许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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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原告王某通过抖音app结识女主播即被告小丽(化名),双方互加微信后,王某对小丽展开追求。2023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多次在小丽的抖音直播间赠送礼物,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小丽。王某认为其给付小丽的钱款是以交往为前提的,而现在未能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其赠送礼物的钱款及转账的钱款都应予以返还,经与小丽交涉,小丽不愿返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丽返还钱款。

案件在审理中,小丽辩称王某是有意追求其,但其与王某并没有就给付钱款和建立情侣关系达成任何约定,王某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是非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直播是具有表演性质、营利性质的,王某打赏的礼物是经过抖音平台结算之后,她才拿到一部分的收益。王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刷礼物的行为完全是自愿的,王某需要为自己的自主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王某通过充值抖音app并向被告小丽的直播间赠送礼物,其打赏行为实际作用方和直接获利方都是平台,小丽未直接获取收益,因此,主播与用户在直播互动的过程中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用户的“打赏”应评价为对平台网络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而不是对主播的赠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王某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王某在追求小丽的过程中,向小丽发送数额不大或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赠与人为表达追求的爱意而向受赠人转账钱款,属于自主行为,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征,是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应评价为一种赠与行为。王某主张其以双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为条件才赠送钱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王某并未就其与小丽附条件赠与达成一致约定的事实提供证据证实,况且是否建立恋爱关系亦非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范畴,故法院亦不予支持王某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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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是一起打赏、追求女主播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角度出发,若要对消费行为行使撤销权,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情形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不满足撤销权条件的撤销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是否建立恋爱关系区别于是否建立婚姻关系,前者是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约定,属于法外空间,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后者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赠与合同可附的义务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调整的范畴,因此,以恋爱关系为前提的转账不成立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以未建立恋爱关系为撤销条件主张撤销赠与,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直播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法官在此提醒,用户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应当理性消费,谨慎购买网络平台的道具礼物,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损失。直播行业的从业者也应当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道德约束,文明互动,不诱导用户进行大额打赏,共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来源:天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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