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精彩,我被柱子挡一半?买到“奇葩票”这样维权

粉丝花了1700元购买了一张演唱会门票,本来满怀期待,结果到了演唱会现场才发现,视线被遮挡了一半。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视线被遮挡,体验打折扣

与一些价格比较亲民的演出活动相比,演唱会的票价相对较高,消费者本希望获得更好的视听体验,但时常不尽如人意。有些消费者在听完演唱会之后,只能无奈地吐槽,自己花了上千元买到的却是“柱子票”,看歌手变成了“看柱子”。

所谓“柱子票”,通常是指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的视野被遮挡、存在盲区的座位。在演出中,这类座位被现场的舞台、支柱等设备器械所遮挡,观众往往“只能闻其声、不能见其人”

在生活中,围绕“柱子票”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不久前,北京东城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3年2月,郑晞在一家票务平台花费1700元,购买了一位知名歌手演唱会海口站的门票。6月20日,票务平台公布了演唱会座位图,显示郑晞的座位并无遮挡物,也没有其他任何提示告知其视线可能被遮挡。

可是,到了演唱会那天,郑晞却发现,其座位紧靠大型脚手架,至少遮挡了一半的舞台视线,导致观感体验极差。

虽然对演唱会期待已久,但由于观感体验差,演唱会结束之后,郑晞悻悻而回。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1700元的票价并不便宜,可花费了这么多钱,却没有享受到同等价值的待遇,郑晞觉得无法接受。

考虑再三之后,郑晞将票务平台告到北京东城区法院要求退款。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票务平台退还了1700元。

事实上,郑晞遇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如今,在市面上出售的各类演唱会门票中,除了“柱子票”,类似的“奇葩票”还有不少,比如“台阶票”,座位正对着台阶,观众进进出出;比如“墙根票”,座位分布在场馆的角落里,只能“看个寂寞”;还有“栏杆票”,面前横着一根栏杆,把视野硬生生地分成两半……

注意保存证据,歌迷维权有道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奇葩票”,应该如何维权?演唱会主办方对于“奇葩票”,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东城区法院法官万红玉进行了解答。

q:消费者在票务平台选购演唱会门票时,相关页面通常显示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这一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呢?

a: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比如常见的“概不退换”“免于赔偿”等表述,如果票务平台作为演唱会门票的销售方,没有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比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即使销售方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由于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的权利,应属于无效的

q:很多消费者的疑惑在于,他们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演唱会门票的,对应的票款也是向平台进行支付,在主办方违约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单独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主办方和平台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呢?

a:如果演唱会主办方委托票务平台进行售票,则主办方为委托人,票务平台为受托人。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那么,消费者在票务平台购票时要仔细浏览购票页面内容,如果主办方明示了委托票务平台进行售票,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直接约束主办方和消费者

如果购票页面没有明示,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规定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权利,一旦选定相对人后,不得变更。

可见,购票页面在没有明示委托关系的前提下,票务平台因主办方的原因对消费者不履行义务,票务平台应向消费者披露主办方,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主办方或者票务平台要求权利,但是一经选定,不得再更改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奇葩票”,导致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无法实现满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办方或票务平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q:如果购买到“奇葩票”,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除了要求赔偿购买的门票价款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a:如果购买门票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购买门票的价款外,还可以要求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此外,如果对外宣传中对座位的描述与实际消费情况不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

q: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奇葩票”,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进行维权?

a:假如消费者买到了“奇葩票”,可以先尝试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协商,看能否更换视野正常的座位。

如果协商未果,应当保持良好心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好现场证据,还要保存好门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或直接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如果前述方法均未解决,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除去“奇葩票”的情况,如果是消费者自己的原因,要求平台退票退款,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七天无理退货”吗?

a: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因此,“七天无理由退货”主要针对的是线上销售商品

司法实践中,更倾向性于认为举办演唱会属于提供服务,所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

q:为了避免“奇葩票”等问题,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请给出一些建议?

a:对主办方而言,需要把眼光放长远,杜绝“一锤子买卖”、赚“一时快钱”的错误想法,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消费者体验放在第一位,设计座位时尽量避免视线遮挡。对视线遮挡的座位,在售票时以足够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票价根据视觉遮挡的程度做相应的调整。

对消费者来说,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在购买到“奇葩票”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确保维权“有道”

编辑:刘征宇

审校:杨学娟

审签: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