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摩托车遭城管“开门杀”倒在宾利车上,交警判其主责?官方:系谣言

近日,网传广东深圳一男子骑摩托车遭城管“开门杀”倒在宾利车上,交警判其主责,引发网友热议。12月4日,记者从交警有关部门获悉,网传系谣言,交警现场没有进行责任认定,系三方自行协商,确认互不追究后各自离开。

网传视频系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显示,在某高架桥下方红绿灯路口附近,道路最右侧一辆有“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的皮卡车在路口,疑似等待红绿灯并打“双闪”。旁边车道停着一辆黑色轿车。此时,一辆疑未挂车牌的摩托车停至两车中间,城管车的驾驶位突然“开门杀”,致摩托车向左侧倾倒,撞到一旁黑色轿车。

摩托车疑欲驶离,车内一名城管队员大喊,“不要走,肇事逃逸”。摩托车便停靠至城管车前方。据视频透露,黑色轿车系一辆新款宾利。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疑惑,城管车辆“开门杀”撞到摩托车,导致摩托车惯性倾斜撞到宾利车,为啥摩托车是主责?还有网友认为,这件事应“一码归一码”,摩托车无牌上路应处罚,但其撞到宾利车,与城管车的“开门杀”有关,故在此事故中不应认定摩托车主责。

乘客开车门撞伤他人要承担责任:

第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而发生了开车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是意外,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但如果乘客没尽到观察义务,有过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了;

或因为疏忽大意观察不仔细,那么开车门时发生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则是过失致人死亡,若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三,如果是司机停车位置不对,导致乘客开门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犯罪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的。

但是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