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蓬莱“老赖”名单更新了!说不定就在你身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号:(2015)蓬执字第394号

失信被执行人:陈湃

身份证号:3706221965XXXX4038

立案时间:2015年2月26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蓬登民初字第66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湃、陈启霞给付原告姜仁旭借款168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陈湃、陈启霞负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号:(2015)蓬执字第394号

失信被执行人:陈启霞

身份证号:3706221965XXXX4028

立案时间:2015年2月26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蓬登民初字第66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湃、陈启霞给付原告姜仁旭借款168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陈湃、陈启霞负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号:(2012)蓬执字第819号

失信被执行人:宫恩增

身份证号码:3706221962XXXX7313

立案时间:2012年 8月7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蓬辛民初字第21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息共计952000元,于2012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号:(2015)蓬执字第149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姜显峰

身份证号:3706841977XXXX651X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蓬登民初字第91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蓬莱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沙款343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号:(2006)蓬执字第61号

失信被执行人:梁晓

身份证号码:3706841983XXXX0011

立案时间:2005年 12月10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5)蓬刑初字第124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梁晓应给付原告赔偿金17476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号:(2015)蓬执字第27号

失信被执行人:栾时明

身份证号码:3706841980XXXX1015

立案时间:2015年1月9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蓬民初字第45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栾时明应给付原告抚育费共计72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号:(2015)蓬执字第1163号

失信被执行人:宁录静

身份证号码:3706841989XXXX1410

立案时间:2013年 10月18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蓬民初字第1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宁录静应给付原告赔偿金8329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执行案号:(2016)鲁0684执58号

失信被执行人:王杰

身份证号:3706841989XXXX771X

立案时间:2016 年1月5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蓬辛民初字第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9136.8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2011)蓬执字第56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吴长远

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XXXX2213

立案时间:2011年 5月6日

执行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蓬登民初字第82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长远给付原告沈爱兴苹果款289288.4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