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话题#公司要上四休三降薪1000元#
冲上热搜第一
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网友发文求助:
公司新举措,留还是走?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所在公司效益不好要控制成本,让员工“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老板承诺,等公司效益好了,再恢复原来的工资。该网友求助,自己该不该辞职?
对此
不少网友表示完全可以接受
多出来的一天可以用来做自己的事
也有人质疑
这是公司为了降薪而使用的话术
实际恐怕无法落实只上四天班
还有网友提醒
要从薪酬比例、公司发展前景等
多方面进行考量
并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上四休三”和降薪的做法
符合法律规定吗?
工作时间改变,劳动合同需变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若用人单位决定改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采取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需要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例如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减少,用人单位能降低工资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决定执行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调整,且约定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付加班费吗?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上四休三",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劳动者一周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属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改为“上四休三”后,用人单位可否随意恢复“上五休二”?
如果用人单位已通过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了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恢复“上五休二”。
“上四休三”降薪1000元
你愿意吗?
新民晚报综合浙工之家、广东省总工会、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