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非亲生案女方称DNA也不是100%准确:亲子鉴定的七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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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原告陈志显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当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陈先生和俞某的离婚纠纷案,下午则是陈先生和“第三者”的人格纠纷案。下午5点左右,陈志显与代理律师杨安明离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陈志显起诉“第三者”的人格纠纷案审理结束。记者了解到,审理过程中妻子俞某和“第三者”并未出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俞女士表示之前一直要离婚,男方不肯离。包括所谓的dna鉴定结果。“他说不是就不是吗,dna做得也不能说100%(准确)吧?我都不知道小孩子不是他的,是他自己说小孩子不是他的。”俞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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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七个法律问题

1.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如果一方不同意做鉴定,就不能进行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

2.妻子拒绝亲子鉴定,推定孩子非丈夫亲生;男子拒做亲子鉴定,推定子女为亲生。

案例一:男子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为亲生。
婚礼后同居生子 男子竟然说不是自己的 又拒做亲子鉴定
2017年1月,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阿龙与阿秀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即按农村风俗摆酒,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左右两人分手。不久后,阿秀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妇幼保健院生下男孩小荣,花去医疗费9270.35元。小荣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记载母亲为阿秀,父亲姓名栏为空白。
小荣自出生后一直在阿秀身边生活,而阿龙未支付过任何费用。阿秀为此将阿龙告上法院,诉请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阿秀所有,并由阿龙支付小荣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同时由阿龙支付剖宫产下孩子的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称摆酒后即到阿龙家与阿龙同居生活三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对小荣是否为其亲生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经法院二次明确释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阿龙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依法判决小荣由阿秀抚养,且由阿龙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荣抚养费706元直至小荣年满十八周岁止,并由阿龙支付医疗费4500元给阿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二:妻子拒绝亲子鉴定 推定孩子非丈夫亲生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男)与韩某(女)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子张某甲。2016年11月韩某再次怀孕,次年8月次子韩某甲出生。2019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甲由韩某直接抚养。同年9月,张某要求探望韩某甲,韩某在微信语音中说道:“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么,孩子是老韩家的”,张某怀疑韩某甲并非亲生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韩某甲非张某婚生子女,并要求韩某返还双方离婚之前抚养韩某甲的抚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之前,张某一直在青岛市黄岛区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班日才回莱西居住。2016年11月份,张某在9日至15日休班回家,其余时间均在黄岛。而韩某在2017年3月21日做产前筛查时,确定孕周为17周4天,即怀孕日期为11月19日左右。
另查明,韩某甲出生五个月后,韩某带韩某甲与一男性朋友(赵某)拍“百岁照”。韩某自认称离婚后五个月左右,与赵某开始恋爱,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做亲子鉴定,但遭到韩某拒绝。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明已达到必要的程度,现韩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韩某甲不具有亲子关系。因韩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张某要求韩某返还其抚养韩某甲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12000元。

3.父亲要亲子鉴定,母亲同意,9岁女儿表示强烈反对,法院不能做亲子鉴定,也不能否定亲子关系。
案例三

有个张先生跟李女士谈恋爱后结婚,2010年,他们生了个可爱的女儿小娜。然而在2013年,他们因为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小娜跟了妈妈李女士。虽然离婚了,张先生经常看望小娜,父女关系也很不错。

然而在20年,张先生居然把李女士告上法庭,说他跟小娜没有亲子关系,要求做亲子鉴定。原来他19年体检时发现自己精子少,可能患有唯支持细胞综合征。他觉得因为这个,他跟小娜之间就没有亲子关系。

法庭上,李女士也表示不太清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同意做亲子鉴定。但问题是,小娜强烈反对!她很坚定地认为爸爸就是她的爸爸,不允许任何人怀疑。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娜坚决反对做亲子鉴定,而李女士同意,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所以法院就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4.儿子18岁,不同意亲子鉴定,不能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案例四
    杨某甲与万某原系夫妻,199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生育一子杨某乙。2008年5月,杨某甲与万某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黔江区新华大道房屋分摊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2015年11月,杨某甲认为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女,以及双方系假结婚假离婚的侵权行为所致,杨某故诉至法院,请求万某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黔江区新华大道某房屋,并由万某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进行鉴定,万某对该申请无异议,但杨某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杨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裁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杨某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万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杨某甲的主张成立。杨某甲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杨某乙已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杨某乙明确表示不予做亲子鉴定,杨某甲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杨某乙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杨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杨某甲对万某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均是建立在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现杨某甲无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5.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案例五
2020年12月底,二十六岁的黄某一脸焦急地来到瑞安法院咨询。经了解,黄某母亲姓李,父亲姓程,同母异父的哥哥姓黄,其系父母恋爱期间所生,登记户籍时工作人员错误地以为他和他哥哥一样姓黄,结果导致登记错误。

现在黄某想要儿子姓程,他就必须得先把自己的姓改回来,他儿子才能跟着他姓程。而黄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凭着法院出具的确认亲子关系判决书前往公安部门办理。但按当时施行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黄某已经成年,其与父亲程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如何确认,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创新规定了“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便引导黄某与程某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1月6日,黄某拿着亲子鉴定报告来到法庭,经办法官联系上黄某的父母程某、李某,双方均表示情况属实,希望尽早开庭办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确认被告程某系原告黄某的生物学父亲。

终于,黄某成功找回遗失二十余年的姓氏,也让自己的孩子顺利取名上户。
该案看似简单,但在此之前,法院处理亲子关系异议,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该规定赋予夫妻双方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遗憾的是该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正如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情况,存在主体资格及法律适用上的模糊。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契合新时代变化的特点,明确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案由和主体。根据该规定,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分为确认亲子关系与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同时明确成年子女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完善后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明晰了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途径,使得类似于本案中黄某所苦恼的身份关系确认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理,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6.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之诉
案例六
李双军与张桂兰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登记结婚,1981年张桂兰生育一子李建宽。李双军与张桂兰婚后感情不和,但二人为给李建宽一个健全的家庭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张桂兰检查出肺癌晚期,几番斟酌下告知李建宽其并非李双军的亲生儿子。李建宽自十五岁开始因不服父亲李双军的严格管教,与李双军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张桂兰去世后,李建宽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双军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裁定驳回李建宽的起诉。

7.私生子想要继承遗产,同父异母姐妹没有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案例七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孩非亲生案”今日连开两庭,当事人称还想追究刑事责任

顶端新闻记者 郑旭

12月28日,“结婚16年3娃非亲生”一案今日迎来开庭。顶端新闻记者从男方陈志显处了解到,此次开庭主要是离婚纠纷和人格权纠纷。

陈志显曾对顶端新闻记者表示,在28日开庭时将会有“重大证据”公布。如今,陈志显当庭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妻子俞女士于2022年在上饶生下第四胎,陪产人正是吴某某。

此前,俞女士在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陈志显这样做是为了要钱,如果其要离婚,那一定会离婚。


一份“3孩非亲生”的dna报告

2007年12月28日,陈志显和俞女士结婚。彼时的他主要在上饶周边跑运输,每个月回家两三趟,妻子俞女士则在家带孩子。两人一共抚养三个孩子,皆是女儿。

2021年的某一天,陈志显发现妻子和另外一个男人一同走出了宾馆电梯。他认识眼前的男子,是衢州做工程的老板。

因为这件事,陈志显和俞女士大吵一架,俞女士随后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还把他给拉黑了。后面,陈志显对孩子是否是自己的产生了疑心。经过鉴定:根据dna分析结果,不支持陈志显系……的生物学父亲。

女方称男方就是为了“要流量”

此前,顶端新闻记者也联系到了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俞女士。

和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一样,俞女士表示陈志显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博取流量。“这事情去年发酵过一次了,过了一阵没什么热度了,他就在抖音上发视频博流量。”俞女士说。

俞女士表示,结婚后她曾遭到丈夫的家暴,还被打进过医院。陈志显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自己打过妻子两次,一次是抓到她跟其他男人在宾馆的那天早晨;另外一次是因为网贷两人吵架,自己打了她一巴掌。“我之前一直要离婚,他不肯离啊。”俞女士说。

对于自己是否出轨,俞女士表示自己和陈志显所说的“衢州老板”不存在出轨。俞女士表示自己认识吴某某才一年多,并且之前她去衢州都是住陈志显姐姐家,那天住宾馆是因为姐姐把家门锁了,才住了一晚上的宾馆。

孩子是不是亲生的?俞女士表示,这件事她从来没有承认过孩子不是陈志显亲生的,包括所谓的dna鉴定结果。“他说不是就不是吗,dna做得也不能说100%(准确)吧?我都不知道小孩子不是他的,是他自己说小孩子不是他的。”俞女士说,自始至终都是陈志显一人在说。

这件事以后,俞女士的生活同样受到了影响,有段时间也没工作。她认为陈志显是在逼着她和孩子不要生活。

俞女士告诉顶端新闻记者,陈志显这样做就是为了要钱。当问起如果陈志显起诉,其是否会应诉时,俞女士表示:“肯定离啊,不离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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