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三十而已》已经播放大结局,笔者因为工作太忙居然刚追完剧。
剧中三个女主角的经历引发热议,其中,又美又飒的全职太太、精英妈妈——顾佳,前期因为人设讨喜屡上热搜,可谓风光无限,结局却让人唏嘘不已。
看了大结局,相信很多观众对于许幻山和林有有不仅没有跟蓝色烟花一起爆炸、而且一个全身而退、一个获得谅解、进了监狱还连累顾佳卖车卖房收拾残局的剧情极其不满意。
剧中顾佳说故事未完待续。那么三十岁的顾佳能否与服刑人员许幻山顺利离婚,重新出发呢?
这里不评价剧中人的动机行为是否符合逻辑、人设是否崩塌,仅就此情节从三个方面讨论【如何与监狱服刑人员离婚】的问题。
一、建议采取诉讼离婚手段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存的婚姻法框架下,一对夫妻想要离婚,有且仅有两种方式:
一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一是双方就离婚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当配偶一方为服刑人员时,建议以采取诉讼方式离婚,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十条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由此可见,与正在服刑的配偶协议离婚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想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除了需要服刑配偶同意,还需要监狱及民政部门极高的配合才能完成。出于现实考虑,除非监狱同意由管理人员陪同离监办理,或民政部门配合上门办公,否则难以实现协议离婚目的。
二、诉讼离婚管辖法院
对正在服刑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双方都为服刑人员,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能否一次判离
说到离婚,对于已经下定决心并诉诸法律的一方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多久能够离婚成功。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审判依据,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道德原则,除了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经调解无效应当判离之外,第一次未必会被判离。而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而配偶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法处罚时,能否成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依据呢?
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仔细查看上述法条,最高法的用语为“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笔者经检索司法案例分析,审判实务中,仍然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因配偶一方羁押服刑期间较长,长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很难修补好夫妻感情,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因配偶一方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院亦会酌情支持。
以上就是针对配偶一方为服刑人员情况下的离婚指南分析。更多有关婚姻法的法律知识及实践常识,敬请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