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2020年發票新規來了!這15種費用發票不能再報銷了!

5月31日彙算清繳前必看!開發票必須按照新規執行,會計收到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要立即退還,否則損失還得由自己來承擔。收到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今天和大白一起來看下2020年發票新規吧!

以下內容十分重要,請大家務必學習到位。

重要!2020年發票新規來了!

重大利好!會計人抓緊時間學習!

新政一:2月1日起,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能自開專票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



政策原文如下:(節選)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小規模自開專票請務必注意這3點: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並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三)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新政二:3月1日起,取消認證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能抵扣了!


重點內容如下:

1、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認定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沒有時間限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進行用途確認;

備註: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發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注意!這15種費用發票不能再報銷

一、收到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現沒有納稅人識別號,不能報銷!


根據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二、收到發票,品名是辦公用品等籠統的名稱,沒有具體明細不能報銷!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開具不實的發票,不能報銷。


三、收到發票帶的清單,是自行用A4紙列印的不能報銷!

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帶有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列印出來的,不要拿去報銷。


四、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比如你買的是茶葉,開的卻是辦公用品不能報銷!

取得商品跟你開具的發票不一樣,涉嫌虛開發票,這樣的費用發票不能報銷。


五、收到發票備註欄填寫項目不全的費用發票,不能報銷!

是否存在應該填寫發票備註欄但是未填寫的發票,如:取得的裝修費發票、施工費發票、房屋租金髮票等等。


六、收到發票章蓋的不規範的發票,不能報銷!

是否存在蓋章錯誤(蓋得財務章或者是公章)、蓋章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遇到這種情況,必須退回。



七、成品油發票沒有這三個字不能報銷!

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列印「成品油」。退貨開具紅字發票左上角第二行列印「銷項負數」。普通發票(卷式)無此要求。


八、成品油發票「單位欄」、「數量」欄填錯不能報銷!

明確表示,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同時,第二十一條也明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九、成品油發票不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的不能報銷!

第一條就明確規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十、沒有購物,直接虛開發票不能報銷!(完全虛開發票)

這樣的費用發票不僅不能報銷,還涉嫌犯罪額。


十一、發票稅率選擇錯誤的不能報銷!

會計人收到發票後,首先要檢查發票稅率是否開具正確,尤其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比如住宿費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開成了免稅的稅率。

發票稅率開錯就是不合格發票,不能報銷,也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十二、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明確表示: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十三、向甲方購物,通過甲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開具發票。(接受第三方開發票)


十四、收到一張印有舊版發票監製章的計程車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第 41號公告《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2018年12月31日後舊版監製章的發票不能繼續使用。


新版發票監製章是什麼樣的呢?

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下環字樣例如:「上海市稅務局」。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


新版如圖:

十五、沒有編碼簡稱的發票不能報銷

2018年1月1日及以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要有「簡稱」,同時「簡稱」還得對,才算合規的發票。

1.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說明發票不是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不能收!

2.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出現類似「*運輸服務*+「不動產」這樣的錯誤,即使稅率一樣,也是不合規發票;出現「*紙製品*+」服裝」的這樣的錯誤,也屬於不合規的發票,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稅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對稅收分類編碼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划下重點!會計在收到發票的時候一定要重點檢查7個方面!

一、發票有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二、稅率適用是不是對的?

三、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是不是相符?

四、籠統的開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發票一律不行!

五、發票章蓋的不規範的一律不行!

六、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外加蓋上發票專用章,A4紙自行列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裡,買了一些簽字筆、筆記本和書架什麼的。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列印出來才行!

七、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其它途徑開具的清單無效!


5種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問答

1、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2、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否只填寫開票名稱?

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3、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後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4、國外客戶沒有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5、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方怎麼辦?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16號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


費用報銷能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費用報銷能不能只用一張發票?有人就說了,怎麼不能,我們一直就是這麼乾的!這麼說的話視小野也無話可說,不過我剛剛看到一個案例,建議大家都看一看。


重點看:企業所得稅核實情況,稅前列支不符合稅收規定的費用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016年:經查明,你單位在2016年3月17日記31號憑證中列支會務費140,000.00元,並簽訂《會務費協議》,《會務費協議》中甲方為該企業,乙方為廣州xx酒店有限公司,但《會務費協議》中第四條註明:「...由乙方一次性將款項支付給甲方...」,第五條註明:「...甲方只提供會務服務。」,財務負責人已確認該筆費用為虛假的協議,稅收違法證據已經複印並經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因此認定該《會務費協議》為虛假的協議,該筆費用不符合稅法真實性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次檢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這是3月27號才查處的案例,現在看到還不算晚,大家看完文章先去看看自己公司有沒有類似的情況。光靠一張發票並不足以支撐業務是真實合理的,如果只靠一張發票入賬無論是在企業內部控制管理還是稅務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風險。


彙算清繳前必看!費用報銷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發票這項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企業所得稅法並沒有明確將稅前扣除憑證限定為發票,但是對於能夠取得發票的行為來說,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資料一樣是證明業務真實合理的有效憑證,也是不可或缺的,這點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規定的。

《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3項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商品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那麼,日常工作中主要的業務實質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於下面這些情況。

1、實物資產

如: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禮品等,是否有入庫單、入庫單簽章、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採購合同,是否有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發票日期和發票金額是否與採購合同對應,是否有從第三方開票,是否捨近求遠採購,成本費用率是否明顯超過行業合理水平。


2、租金髮票

是否有行政辦公部門審核確認手續,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日期金額是否與租賃合同吻合。


3、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報銷,是否有經辦人、部門經理甚至公司總經理審核簽批,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大額發票是稅務稽查重大,如果沒有清單,可能會認為虛假消費。


4、差旅費

差旅費報銷單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所附的車票是否為去出差地的車票、餐飲、住宿、交通費發票是否為出差地的發票、人員和人員名單是否與派出的人數相吻合。


5、會議費

會議費報銷、是否有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參會人員名單、簽到表等資料,是否有與會議無關費用(如旅遊費)列支。就比如案子所述,會務費就一個發票和合同,14萬的開支,明細等這些都沒有,肯定是不可以的!稅務不查你查誰?


6、工資薪金

是否有考勤記錄、招聘合同、是否扣繳了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工資數額是否與勞動合同和考勤紀律相吻合。


7、運費

運費報銷,是否有運費報銷單,起運地和運達地是否與運費報銷單相吻合,是否由起運地和運達地以外的車輛運輸、運輸價格是否波動較大。


8、油費

加油費報銷,報銷的加油費是否為本公司車輛,本公司賬面上是否有車輛,加油費總額是否超過了車輛理論行車的最大油耗量。


9、水電費

水電費報銷,發票上的字碼是否與水表、電錶的字碼相符,是否與本公司的產能相吻合。有的企業賬面反映產量很少,但水電費卻很高。


彙算清繳,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怎麼辦?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發現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的,及時要求對方補開、換開。

舉個例子:

情形一:交易不真實的,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已扣除的需要對成本費用進行轉出。


情形二: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結束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對方企業應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28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與允許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彙算清繳期結束後,在稅務處理方面,您還需要注意這兩點!

01、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02、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發票違規後果嚴重!

「金三系統」的強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隨著發票管理的逐漸完善,企業的一舉一動更是暴露在稅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萬別拿發票開玩笑。發票報銷更要注意,很可能一個小小的瑕疵就引發一系列問題。

就拿企業取得增值稅發票,需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來說,目的就是使企業的購銷業務在金三系統中進行全面的記錄。由於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對金三系統的數據進行比對與分析,進一步掌握納稅人的購銷業務的相關性、成本費用的配比度、業務流向的合理性等業務情況有著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個環節有問題,就可能引起稅局的注意,最終因小失大。而稅收編碼的使用,也為後台大數據提供了數據源,進一步防範企業虛開、套票等行為。

謹慎報銷,規範使用發票,絲毫不要鬆懈!


收到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


1、補開發票

企業取得的不合規發票無法作為扣除憑證,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因此必須找銷售方重開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一定要找真實的銷售方換開發票,如果原開票方屬於第三方,再找原開票方開票,就違反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不能作為甲公司稅前扣除的憑證。


2、無法補開的特殊情形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來源:大白學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