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0月起,普通發票也將嚴查!費用報銷絕不可以只有一張發票

這幾年隨著發票嚴打的愈演愈烈,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嚴重性咱們粉絲可能都有一個底線意識了!

但是說實話,很多人對普通發票一般認為稅務一般不會管,也不好查!所以這幾年增值稅普通發票違規情況陸續出現了!

今天這些案例看出來,稅務稽查的腳步似乎就在門外!

因為案子都是非常普通的廣告費、會議費、諮詢費等看上去很完美的發票和業務!

一、稅務現在查的就是普通發票!

下面就是武漢稅務公布廣告公司稽查案例,廣告費也不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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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仔細看了一下他的客戶,還真沒有小公司,上市公司、央企、大型製藥企業、汽車銷售公司等公司。看來這些大公司也缺少費用發票啊,本來想搞個廣告費發票報銷,搞點錢出來,沒想到看似這麼安全的模式,竟然也被稅務公布了!

二、又是普通發票,設計費也被挨個核查了!

上案例,仔細品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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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大家一般印象裡面像設計費、廣告費,看上去非常隱蔽,自己甚至琢磨:就算稅務來查了,我就說搞了一個設計了一個LOGO,給公司搞了一下策劃等,看上去很完美的樣子,但是稅務稽查講究的是證據,尤其是雙方的證據的比對,雙方人員信息的比對,假的你是逃不掉的!

三、還有會議費也是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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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會議費被稅務重點核查很多年了,因為會議費存在雙重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一個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來搞個什麼營銷活動會務住宿費用才10萬,餐飲5萬,很多企業可能直接讓酒店開15萬的專用發票,這就是虛開發票。

還一個是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就是案例這種,感覺會議費開起來可以金額大一點,省事,直接去開會議費發票來沖抵公司各種不透明的費用。

四、虛開普票罪過嚴重不?

其實很多會計和小企業老闆對於普通發票虛開一直沒有法律的敬畏!腦補一下刑法規定吧,《刑法修正案(八)》新規定了虛開普通發票罪,結合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達到一萬元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應該定罪處罰了;

虛開十萬元以上普通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至二十萬罰金;虛開五十萬以上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至五十萬罰金。

法條太枯燥了,舉個例子說明,虛開一張1萬元的會議費、廣告費、諮詢費發票,稅務完全可以移交司法機關對你進行定罪了!

沒錯,是犯罪!犯罪,不代表一定蹲大牢,但是你就需要接受人民法院的正義審判,可能從此以後你永遠無法取得一個看似非常簡單的證明了:無違法犯罪證明!

看到這裡,真的體會到那種什麼叫拿著白菜的錢,干著白粉的活!

五、強烈呼籲

1、做會計要有尊嚴,有底線思維!

說這一點,很多會計可能會吐槽,老闆讓干,不按照老闆的干就只能辭職了。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大家過分在意老闆對你態度的看法了,尤其是現在的企業負責人人家也是有文化的,只是不懂會計專業,這些財稅法條大家耐心溝通交流,我想大多數老闆還是理解你,支持你的!

什麼是底線思維?不違法,不違規!把財稅可能涉及到的違法違規的,自己想清楚!

2、費用報銷一定要制定嚴格的內控措施,針對常見的費用報銷給大家以下幾點提示:

會議費

必須要有會議的記錄、,最好有當時召開會議酒店的照片、會議簽到記錄等,這些並不難取得,之前沒有的,以後可以跟行政人事的同志趁機完善一下內控,付款的時候一定選擇對公付款。

有時候真的不要嫌麻煩,曾經有朋友的公司真是會議費,但是經辦人員因為各種原因選擇了買發票來公司報銷,結果發票是假髮票。

廣告費廣告費發布首先是要有廣告合同,要有合規增值稅發票(現在很多實質是廣告費但是開票內容是信息服務費,實際上是逃避了文化事業建設費),要有廣告發布的監測報告,廣告發布效果報告。這些最基本的一定要搞齊全,別再讓業務人員扔個發票就來財務部報銷了!

勞務費最近勞務費發票嚴查,大家可能都有耳聞。隨便一個會計都可能隨時收到過電話、微信、簡訊通知進行勞務籌劃,什麼社保太高了,他們可以搞定。說實話,目前此類籌劃的大多數都會存在一點違規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服務只能對扣除工資五險一金的差異開具5%或者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當於只能對管理費部分開專票,實際上很多勞務公司打著他們給企業開專票既可以抵稅還可以規避社保風險的旗號,那毫無疑問是虛開發票的!

不說了,上圖,有類似情況的會計朋友,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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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公業務盡量用對公付款

最近的嚴查普通發票就可以看出來,第一可以業務看上去真實合規,第二因為普通發票公司涉及到的人比較多,具體業務公司管理層不可能面面俱到,對公付款至少一定程度上防範發票是虛開的、不合規的!

六、費用報銷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發票這項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企業所得稅法並沒有明確將稅前扣除憑證限定為發票,但是對於能夠取得發票的行為來說,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資料一樣是證明業務真實合理的有效憑證,也是不可或缺的,這點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規定的。

《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3項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商品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七、發票違規後果嚴重!

「金三系統」的強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隨著發票管理的逐漸完善,企業的一舉一動更是暴露在稅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萬別拿發票開玩笑。發票報銷更要注意,很可能一個小小的瑕疵就引發一系列問題。

就拿企業取得增值稅發票,需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來說,目的就是使企業的購銷業務在金三系統中進行全面的記錄。

由於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對金三系統的數據進行比對與分析,進一步掌握納稅人的購銷業務的相關性、成本費用的配比度、業務流向的合理性等業務情況有著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個環節有問題,就可能引起稅局的注意,最終因小失大。而稅收編碼的使用,也為後台大數據提供了數據源,進一步防範企業虛開、套票等行為。

八、收到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

1、補開發票

企業取得的不合規發票無法作為扣除憑證,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因此必須找銷售方重開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一定要找真實的銷售方換開發票,如果原開票方屬於第三方,再找原開票方開票,就違反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不能作為甲公司稅前扣除的憑證。

2、無法補開的特殊情形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