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的第一個大瓜,各位網友吃得可還行?

娛樂圈兩大定律,雷打不動,最容易崩塌,卻從來沒有塌過,相信大家有知道是誰了吧,一個瓜神汪峰,一個雨神蕭敬騰,這次汪峰準備開演唱會,結果這次的大瓜,讓不追星的我都感覺到不可思議

就在今天官網已經發文,李某,多次嫖娼,違法行為已經屬實,所以各位粉絲真的沒什麼好洗的,藝人是屬於公眾人物,他們有藝人行為規範準則,既然選擇了這條路,就應該去遵守,畢竟公眾人物犯法是會對社會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

那麼接下來給各位盤點一下他違法會面臨什麼,又會有哪些影響呢?

1.他所演的電視劇電影全部下架,可憐了我的古劍奇譚,已經下架過一次了,經過這次事情估計下架的將會非常全面,前幾天他發文澄清的時候我還相信了他,在此先聲明一下,本人不追星,我說句實在話,他想找女朋友一堆人爭著去吧,真的就想不明白了

2.可能會面臨巨額的賠償,品牌方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通常是看中明星的優質社會形象和社會評價,一旦明星的社會形象坍塌必然會對品牌方的商業利益造成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品牌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明星退還傭金、賠償品牌方為此支付的合理費用與其他損失等

3.不會再出演任何綜藝,或者電影電視劇,簡單一點來說明星路就斷了,沒有以前那麼容易賺錢了,其實搬磚或者進廠都是不錯的選擇

此圖不是現實圖片

最後歐米智能給大家普及一下我國關於嫖娼的法律法規,希望大家引以為戒,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第一,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儘管賣淫嫖娼是具備自願性的錢色交易,但不能排除在過程中行為人存在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強姦罪。

第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四,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嫖娼行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則可能構成犯罪。

第五,若行為人嫖娼後拒付嫖資,是否構成財產犯罪,則存在較大的理論爭議,但我國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賣淫嫖娼締結的「合同行為」自然無效。因此,在我國嫖資不受民法保護,司法實務中也尚未以財產犯罪追究拒付嫖資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