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吃火鍋「被直播」贏得肖像權官司,是對所有直播者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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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皆可直播的網路時代,任何人都需要恪守權利的邊界,尊重他人的感受

這是一起由網路直播所引發的侵權糾紛。據報道,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肖像權案。一位火鍋店老闆在店裡網路直播,想以此招攬生意。某顧客入店消費,經過店內通道時,發現自己入鏡了直播間。這位顧客很生氣,於是找到老闆進行理論,兩人發生爭執,顧客一怒之下把老闆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獲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將顧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最終,法院判決火鍋店老闆通過直播賬號發布視頻,對顧客賠禮道歉,道歉視頻應置頂不少於三日。同時,判決火鍋店老闆向該顧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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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訴訟糾紛,讓筆者有似曾相識之感。當年,在法學院的課堂上,大家曾討論過一個經典案例。上世紀90年代初,電影《秋菊打官司》在實際拍攝過程中,採取了社會紀實的藝術手法,即很多鏡頭系「偷拍」自陝西省寶雞市市區街頭。這種富有生活氣息風格的電影一經問世便大獲成功,但也招來了官司。一名被拍進鏡頭的路人賈某即以侵害肖像權、給自己生活和精神帶來困擾等為由,要求電影廠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有關方面拍攝行為並不構成對賈某肖像權的侵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麼,問題來了,同樣是未經允許,將對方錄播在內,30年多前的訴訟糾紛,為什麼不構成侵權,而如今的網路直播卻被認定侵權,並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呢?

無論是當年的民法通則,還是今天的民法典,都確定了保護肖像權的原則,未經權利人允許,使用他人肖像即構成侵權。在司法實踐中,把握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看被使用肖像與營利目的之間,是否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在《秋菊打官司》肖像權糾紛中,路人「入鏡」並「不具有獨立的經濟和藝術價值」,但在網路直播中,顧客「入鏡」卻成為店家招攬生意的「背景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定店家直播構成侵權,有理有據。

在現實生活中,網路直播已成為一場火熱的全民盛宴。打開手機,鋪天蓋地都是直播。行走在街頭巷尾,我們也常能見到繪聲繪色演繹、賣力推銷商品的直播者。在餐飲行業,店家進行網路直播,也成為招徠顧客、吸引流量的一種手段。

一邊是公民網路自由的權利,以及由此催生的網路直播經濟,一邊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肖像權、隱私權等,法律應當何為?厚此薄彼顯然不可取,既不能為了網路自由權利、直播經濟,就忽視了公民的人格權保護,當然也不能無限放大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保護的範圍,將網路直播視為洪水猛獸。在兩者之間應當找到一個平衡點,在這個問題上,司法審判大有作為。

我們看到,經由當地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進一步劃清了法律「紅線」:一是網路直播商業活動視為帶有營利目的,店家的網路直播不在法律規定豁免範圍之內;二是網路直播應當保護公民肖像權,未經顧客同意不得將其肖像暴露於直播中,否則將構成侵權;三是網路直播侵犯公民肖像權等人格權,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審視一紙法院判決書,既是對被侵權者的保護,也是對侵權者的否定,更是對所有網路直播者的警示。在一切皆可直播的網路時代,任何人都需要恪守權利的邊界,尊重他人的感受,也只有各美其美、依法而為,才會有更安寧健康的網路世界。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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