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副總經理徐文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文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徐文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文榮利用擔任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長兼國際勘探部總經理,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黨組成員、黨組紀檢組組長、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副書記、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副總經理,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設備採購、企業經營、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329萬餘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文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徐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台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