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去世後家人想繼承其名下土地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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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11月30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密雲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密雲法院農業承包類糾紛審判工作白皮書》,梳理了密雲法院2018年至2022年期間農業承包類糾紛案件基本情況,並發布了典型案例。

某村經濟合作社與承包方代表李某簽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由乙方承包位於村內相應位置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共30年。2019年7月1日,區人民政府向李某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主要內容有:承包方代表李某,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員包括李某、王某6(去世)、王某7(去世)、王某2、姜某(新增)、王某3(新增)、馬某(非農),承包地確權總面積5.47畝等。後王某1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繼承王某6名下的位於村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王某6(2018年12月6日去世)與李某(2019年10月27日去世)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別系王某7(2014年9月24日去世,未結婚生子)、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5。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農村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家庭承包經營戶中部分家庭成員去世,由於戶內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本案中,王某1主張繼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村承包經營戶中的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對承包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實踐中,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人員僅是家庭成員簽約代表,其在承包期內去世,不影響其他家庭成員的承包經營權,當簽約的家庭成員去世且未變更承包合同情況下,承包地應當由戶內其餘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同樣道理,經營戶中的一人或幾人去世的,承包地應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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