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年輕人流行「炒鞋」,標價千餘元的名牌球鞋能炒到兩三萬。如果這樣的球鞋被擦鞋店洗壞了,責任要怎麼劃分?4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了一起因洗護不當導致的服務合同糾紛案。
「法官你看,我三萬六買到手的鞋穿了不到三個月,被洗成這樣,被告一定要全賠!」原告小偉情緒激動地說道。
「我洗一雙鞋子才收35塊錢,現在你要我賠3萬多,我也不同意!」被告大劉也一臉無奈。
事情起源於去年7月底,小偉在杭州某店鋪買到一雙名稱為AJ1OW的聯名芝加哥白黑紅限量球鞋,購買價格為3.65萬。同年10月2日,他將球鞋送到大劉的擦鞋店進行清洗。三天過後,小偉取鞋時卻大吃一驚,兩隻鞋面均不同程度受損,其中右鞋的鞋面更是「面目全非」,已被大劉自行更換了非原裝鞋面。心痛之餘,小偉要求大劉按照自己的購買價格進行賠償。但雙方對鞋子的價值認知差異過大,2月24日,小偉將大劉訴至蕭山法院。
小偉認為,大劉的擦鞋店註冊時間為2012年,具有較長從業時間,理應了解球鞋在行業內的價值。而且小偉自購買球鞋後的三個月內十分愛惜,僅穿過幾次,成新度較高。
大劉則表示,雖然小偉提供的票據中顯示他在商鋪的購買價格是3.65萬,但是該球鞋的出廠價格為1880元,出廠時間是2010年,小偉購買時價格虛高是因市場炒「鞋」導致;自己對於球鞋受損的事實無異議,願意修復鞋面,按出廠價格1880元進行賠償,並另行適當補償1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球鞋的價值不能僅根據出廠價進行認定,其實際價值應包含升值空間價值,且升值空間佔據了主要部分。大劉將球鞋洗破後,自行修理並更換了非原裝鞋面,導致球鞋價值基本全損。結合球鞋的折舊率、實際使用時間、鞋子殘值等因素,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認定球鞋購買價格的60%即2.19萬元作為原告損失,並判令大劉限期支付該款。
法官說法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結合本案,審理的關鍵及難點就在於原告方實際損失的認定。對此,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需要注意保管好相關購物發票、收據等材料,作為在事後產生糾紛時主張權利的依據。同時,服務提供者也需要在交易之初對相關物品的特性進行確認,
並根據其特性提供相應服務,避免相應矛盾的發生。
通訊員 | 蕭法